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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33031
公佈日期 : 2026/03/13
採購單位 : 彰化縣埤頭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8
採購名稱 : 埤頭鄉竹圍村竹圍路、竹和路等路面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294699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3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8
採購名稱:埤頭鄉竹圍村竹圍路、竹和路等路面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埤頭鄉公所
機關地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斗苑西路13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建設課 謝昌益
連絡人電話:(04)8922117#130
傳真號碼:(04)892814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0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12
開標日期:2026/03/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520,000 元
Email:ntws73@pitou.ch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 依營造業法規定之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應為政府登記有案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時應繳附: (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當年度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無欠稅證明)
附加說明 :
(一)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招標文件。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廠商之投標文件未附上該標案之領標證明者本所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屆期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電子領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證序號重複者,為不合格。 (四)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五) 本採購案提供電子領標。 (六)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單價之計列原則,係以本機關原列「預算書單價」為基準,再乘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相對比例後得之;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如投標時估價單所報單價),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前項佐證資料應於投標時檢附之,未檢附者視同放棄。 (七)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將契約完成,經廠商用印後,送達招機關辦理約程序。 (八)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請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或超商(3萬元以下)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九)空氣汙染防制費由廠商負責申及代繳並檢據向本所請領。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招標文件。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廠商之投標文件未附上該標案之領標證明者本所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屆期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電子領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證序號重複者,為不合格。 (四)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五) 本採購案提供電子領標。 (六)本採購案簽訂契約時,其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單價之計列原則,係以本機關原列「預算書單價」為基準,再乘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之相對比例後得之;倘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檢具佐證資料(如投標時估價單所報單價),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前項佐證資料應於投標時檢附之,未檢附者視同放棄。 (七)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將契約完成,經廠商用印後,送達招機關辦理約程序。 (八)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請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或超商(3萬元以下)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九)空氣汙染防制費由廠商負責申及代繳並檢據向本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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