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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32721
公佈日期 : 2026/03/12
採購單位 : 臺北市萬華區大理國民小學
採購案號 : 115B03
採購名稱 : 普通教室環境改善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F223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B03
採購名稱:普通教室環境改善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北市萬華區大理國民小學
機關地址:108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38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總務主任
連絡人電話:(02)23064311#1400
傳真號碼:(02)2304239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2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04
開標日期:2026/03/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1,167 元
Email:yjing@mail.tlps.tp.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案背景與預算 本案為「臺北市萬華區大理國民小學115年度普通教室環境改善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核定委託技術服務費採「固定費用給付」,採購金額為新臺幣211,167元。 二、 履約期程與重要期限(投標廠商務必配合) 因配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專案列管,本案期程極為緊湊,得標廠商須無條件配合下列期程,無法配合者請勿投標: 1. 細部設計與審圖: 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速提細部設計圖,並協助機關於 115年3月31日前,邀請臺北市國小總務工作小組委員入校完成圖說審查(1至3次),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圖說。 2. 工程發包期限: 得標廠商須負責編製工程招標文件(含圖說、標單、預算書等),協助機關務必於 115年5月31日前 完成本案之工程發包作業(決標)。 3. 施工監造與驗收: 工程預計於115年暑假期間(6月至8月)施作。得標廠商須派員監造,並協助機關辦理驗收作業。 4. 結算核銷: 得標廠商須協助機關於 115年10月31日前 辦理完成本案所有經費結算與核銷作業。 三、 智慧財產權授權規定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53040761號函規定,得標廠商本案之設計圖說,須同意無償提供臺北市各國民小學引用,以進行其普通教室之設置改善。 四、 主要設計與監造範圍 本案施作範圍為本校11間普通教室。主要工項包含:舊有設施設備拆除運棄、書包矮櫃與儲物高櫃設計安裝、學習角(含水槽與插座)規劃、黑板與公佈欄更新、粉刷油漆及水泥砂漿粉光等相關室內裝修與機電配置。 五、 申訴相關規定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註:本案依規定免收押標金)。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案背景與預算 本案為「臺北市萬華區大理國民小學115年度普通教室環境改善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核定委託技術服務費採「固定費用給付」,採購金額為新臺幣211,167元。 二、 履約期程與重要期限(投標廠商務必配合) 因配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專案列管,本案期程極為緊湊,得標廠商須無條件配合下列期程,無法配合者請勿投標: 1. 細部設計與審圖: 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速提細部設計圖,並協助機關於 115年3月31日前,邀請臺北市國小總務工作小組委員入校完成圖說審查(1至3次),並依委員意見修正圖說。 2. 工程發包期限: 得標廠商須負責編製工程招標文件(含圖說、標單、預算書等),協助機關務必於 115年5月31日前 完成本案之工程發包作業(決標)。 3. 施工監造與驗收: 工程預計於115年暑假期間(6月至8月)施作。得標廠商須派員監造,並協助機關辦理驗收作業。 4. 結算核銷: 得標廠商須協助機關於 115年10月31日前 辦理完成本案所有經費結算與核銷作業。 三、 智慧財產權授權規定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53040761號函規定,得標廠商本案之設計圖說,須同意無償提供臺北市各國民小學引用,以進行其普通教室之設置改善。 四、 主要設計與監造範圍 本案施作範圍為本校11間普通教室。主要工項包含:舊有設施設備拆除運棄、書包矮櫃與儲物高櫃設計安裝、學習角(含水槽與插座)規劃、黑板與公佈欄更新、粉刷油漆及水泥砂漿粉光等相關室內裝修與機電配置。 五、 申訴相關規定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註:本案依規定免收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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