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32335
公佈日期 : 2026/03/12
採購單位 : 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50302001
採購名稱 : 卓蘭鎮115年度鄉道側溝清淤及路容整理(含路肩及上下邊坡竹木清除、除草維護綠帶)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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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51020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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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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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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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302001
採購名稱:卓蘭鎮115年度鄉道側溝清淤及路容整理(含路肩及上下邊坡竹木清除、除草維護綠帶)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苗栗縣卓蘭鎮公所
機關地址:369苗栗縣卓蘭鎮新厝里中山路12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約用工程助理員詹玉宇
連絡人電話:(04)25892101#3203
傳真號碼:(04)2589692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0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10
開標日期:2026/03/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50,000 元
Email:ov6788@ems.miaoli.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土木包工業(E102011);或各等綜合營造業(E101011);2.園藝服務業(A102080);3.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091);4.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或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J101990)(道路之清潔服務);且無不良紀錄者,並應具備合格證件。另如允許合作社(含原住民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其餘詳須知六十四。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順序依序開標。本案已事先招標公告通知廠商開標時間(其交通時間請自行掌控)未到場者【主持人宣布開標後15分鐘內經通知仍未到場】視同放棄議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餘詳投標須知【檢驗上傳標案:本所nas2/Public/財政暨行政課/電子領標儲存區1,需求單位自行檢視】。
貳.
須知三十九、履約保證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100,000元 (以不逾預算金額之10%為原則)。
須知四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次日起10日內繳納。
須知四十五、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須知四十六、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須知四十七、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者免填):
須知五十三、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本所財政暨行政課。
須知六十、本採購:
(2)決標方式為: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需求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4)單價調整方式:
■(4-1)簽訂契約時,契約之各單項目價格,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契約第二條:
(一)廠商……工作事項:【本鎮苗52、52-2、54、54-2、55、55-3、57、58等鄉道】(含路肩及上下邊坡竹木清除、除草維護綠帶)。
契約第三條: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單價計算法。
■以廠商報價單為依據,以單價乘以實際數量計算請款金額。實際履約費用達契約金額(或以預算金額為上限)時,非經機關同意,廠商不得繼續履約。
契約第五條: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2.分期付款(無者免填):
(1)契約分期付款為為契約價金總額50%(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各期之付款條件:於各次派工驗收合格金額累計達契約金額5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3.驗收後付款:於本案驗收合格達分期付款條件或整案結算審核完成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俟補助機關核撥補助款後或本所政庫充足再行支付。
6.物價調整(無者免填):
(1)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__(由機關載明指數名稱),就漲跌幅超過5%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
8.承商應於每次施工完工後七工作日內提送完整竣工資料(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以相同位置及角度利用手機應用程式時間相機拍照存證〈需標記日期、座標或地點〉予以裝訂成冊,並提供電子檔作為施工分期驗收檢查之依據)送請甲方審核,俾憑辦理分期驗收。當採購全部完成時,承包商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提送完整之竣工資料(各區段施前中後相片及相關成果)書面通知甲方竣工日期竣工日期。
(八)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2.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5.採總包價法計費之案件,且契約訂有廠商給付派駐勞工之薪資金額、年終獎金者,依下列資料檢核廠商實際給付予派駐勞工之金額是否合於採購契約之要求:
■(1)派駐勞工薪資支付證明(適用於個案有派駐勞工者)。
■(2)派駐勞工年終獎金支付證明(適用於個案有派駐勞工且於契約第3條年終獎金選項有選填者)。
■6.契約約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7.其他:各次派工同意函及驗收合格文件。
(十五)機關發現廠商未依契約約定給付派駐勞工薪資時,得依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辦理。
契約第十二條
(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1.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3.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4.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參.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若截標日或開標日遇到天災或人力不可抗力事件本所停止上班時,將截標日或開標日延至下一上班日之原截標相同時間或原開標相同時間。若開標當日有數案件 同時開標時,依案號順序依序開標。本案已事先招標公告通知廠商開標時間(其交通時間請自行掌控)未到場者【主持人宣布開標後15分鐘內經通知仍未到場】視同放棄議價、比減價格之權利。廠商標價超過預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餘詳投標須知【檢驗上傳標案:本所nas2/Public/財政暨行政課/電子領標儲存區1,需求單位自行檢視】。
貳.
須知三十九、履約保證金額度:
■一定金額:新臺幣100,000元 (以不逾預算金額之10%為原則)。
須知四十三、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次日起10日內繳納。
須知四十五、保固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
須知四十六、保固保證金有效期(無保固保證金者免填):
須知四十七、保固保證金繳納期限(無保固保證金者者免填):
須知五十三、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本所財政暨行政課。
須知六十、本採購:
(2)決標方式為:
■(2-5)單價決標(以單價乘以預估需求數量之和決定得標廠商)。
(4)單價調整方式:
■(4-1)簽訂契約時,契約之各單項目價格,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契約第二條:
(一)廠商……工作事項:【本鎮苗52、52-2、54、54-2、55、55-3、57、58等鄉道】(含路肩及上下邊坡竹木清除、除草維護綠帶)。
契約第三條: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
■單價計算法。
■以廠商報價單為依據,以單價乘以實際數量計算請款金額。實際履約費用達契約金額(或以預算金額為上限)時,非經機關同意,廠商不得繼續履約。
契約第五條:
(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2.分期付款(無者免填):
(1)契約分期付款為為契約價金總額50%(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各期之付款條件:於各次派工驗收合格金額累計達契約金額50%(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機關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3.驗收後付款:於本案驗收合格達分期付款條件或整案結算審核完成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俟補助機關核撥補助款後或本所政庫充足再行支付。
6.物價調整(無者免填):
(1)履約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__(由機關載明指數名稱),就漲跌幅超過5%之部分,調整契約價金(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得調整之標的項目)。
8.承商應於每次施工完工後七工作日內提送完整竣工資料(施工前施工中及施工後以相同位置及角度利用手機應用程式時間相機拍照存證〈需標記日期、座標或地點〉予以裝訂成冊,並提供電子檔作為施工分期驗收檢查之依據)送請甲方審核,俾憑辦理分期驗收。當採購全部完成時,承包商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提送完整之竣工資料(各區段施前中後相片及相關成果)書面通知甲方竣工日期竣工日期。
(八)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其他文件為:
■2.保險單或保險證明。
■5.採總包價法計費之案件,且契約訂有廠商給付派駐勞工之薪資金額、年終獎金者,依下列資料檢核廠商實際給付予派駐勞工之金額是否合於採購契約之要求:
■(1)派駐勞工薪資支付證明(適用於個案有派駐勞工者)。
■(2)派駐勞工年終獎金支付證明(適用於個案有派駐勞工且於契約第3條年終獎金選項有選填者)。
■6.契約約定之其他給付憑證文件。
■7.其他:各次派工同意函及驗收合格文件。
(十五)機關發現廠商未依契約約定給付派駐勞工薪資時,得依附錄「機關處置廠商積欠派駐勞工薪資作業程序」辦理。
契約第十二條
(二)驗收程序(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1.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為7日)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3.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4.其他(例如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得依履約進度分期驗收並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
參.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4-25892101*232,專線電話(兼傳真)04-25897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