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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32207
公佈日期 : 2026/03/12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MEB1450003
採購名稱 : 大林廠外海第二卸油浮筒之42吋海底管線IP檢測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97592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0,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EB1450003
採購名稱:大林廠外海第二卸油浮筒之42吋海底管線IP檢測工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品維
連絡人電話:(02)87258310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2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04
開標日期:2026/02/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3,060,406 元
Email:709549@cpc.com.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其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應各自檢附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承攬並完成連結外海浮筒(或外海平台)端至岸上端海底管線之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或天然氣或LPG或石化管線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或認簽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作,投標廠商應併檢附該工作之契約文件(可節錄部分內容,但至少包含前述工作內容、工作名稱、契約簽訂雙方名稱等資料)以資佐證。(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以中文(正體)以外之語文書寫者,除另有規定外,應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應均非為停權程序中廠商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上列1.及2.項資格 二、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符合1.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之一應符合2.項資格。 1.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3.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4.其他詳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檢附中英文版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 5.廠商共同投標時,各成員廠商均應提送廠商資格所規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件)。 ———————————————————————————————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1.本案工作地點:大林煉油廠外海第二卸油浮筒至岸上。 2.本案履約期限:以下工作期限為單條管線,分段進度(第一至第四階段總和)為本公司監造單位通知日起 90 日曆天完成該四階段工作(含各階段報告);總工期(第一至第七階段)為本公司監造單位通知日起230日曆天完成該七階段工作(含各階段報告及總結報告)。其餘詳工作說明書。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140120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22樓 6.本案資格標:攜回審標、價格標:開標時間另行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其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應各自檢附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承攬並完成連結外海浮筒(或外海平台)端至岸上端海底管線之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或天然氣或LPG或石化管線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或認簽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作,投標廠商應併檢附該工作之契約文件(可節錄部分內容,但至少包含前述工作內容、工作名稱、契約簽訂雙方名稱等資料)以資佐證。(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以中文(正體)以外之語文書寫者,除另有規定外,應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應均非為停權程序中廠商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上列1.及2.項資格 二、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符合1.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之一應符合2.項資格。 1.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3.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4.其他詳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檢附中英文版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 5.廠商共同投標時,各成員廠商均應提送廠商資格所規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件)。 ———————————————————————————————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1.本案工作地點:大林煉油廠外海第二卸油浮筒至岸上。 2.本案履約期限:以下工作期限為單條管線,分段進度(第一至第四階段總和)為本公司監造單位通知日起 90 日曆天完成該四階段工作(含各階段報告);總工期(第一至第七階段)為本公司監造單位通知日起230日曆天完成該七階段工作(含各階段報告及總結報告)。其餘詳工作說明書。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140120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22樓 6.本案資格標:攜回審標、價格標:開標時間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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