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32163
公佈日期 : 2026/03/12
採購單位 : 國立中正大學
採購案號 : CCU-1412-041
採購名稱 : 114年建置智慧電錶能源管理系統等節能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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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309305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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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8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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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CU-1412-041
採購名稱:114年建置智慧電錶能源管理系統等節能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國立中正大學
機關地址:621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一段16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許永昌
連絡人電話:(05)2720411#13604
傳真號碼:(05)27204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2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03
開標日期:2026/02/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174,869 元
Email:maintain@ccu.edu.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且有如下登記營業項目之一者: E603050 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或 EZ05010 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或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證照齊全2.廠商納稅之證明3.廠商信用之證明(其餘詳招標文件)。
附加說明 : [領標方式]:1.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該案招標文件(招標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2.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投標限制]:1.受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仍在受列管期限內者,及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2.不允許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
[投標方式]:(1)通信投標:標單及相關規定證件資料裝入標單封內,以掛號於規定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校(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2)親自送達:標單及相關規定證件資料裝入標單封內,於規定投標期限前送交本校總務處營繕組人員收受,由收受人員加蓋收訖章。
[決標原則]: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依細則第64條之2評分及格最低標。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決標總價百分之十。
[補充說明]:設計監造單位:世技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電話:02-28236523
[現場會勘人員]:廠商得至現場勘查,請預先連絡本校總務處營繕組許先生,聯絡電話:05-2720411分機13604。
[招標公告備註事項](1)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2)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次(第3次公告)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投標須知規定不予決標;另因故流標、廢標、取消或暫停招標後重行或續行招標(即「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廠商須重新領標與下載列印,不得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且不同投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不得重複。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領標方式]:1.請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繳費下載該案招標文件(招標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2.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投標限制]:1.受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仍在受列管期限內者,及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列情形之廠商,不得參加投標。2.不允許投標廠商提出替代方案。
[投標方式]:(1)通信投標:標單及相關規定證件資料裝入標單封內,以掛號於規定投標期限前寄達本校(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2)親自送達:標單及相關規定證件資料裝入標單封內,於規定投標期限前送交本校總務處營繕組人員收受,由收受人員加蓋收訖章。
[決標原則]: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依細則第64條之2評分及格最低標。
[決標方式]:總價決標。
[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決標總價百分之十。
[補充說明]:設計監造單位:世技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 電話:02-28236523
[現場會勘人員]:廠商得至現場勘查,請預先連絡本校總務處營繕組許先生,聯絡電話:05-2720411分機13604。
[招標公告備註事項](1)請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2)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次(第3次公告)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投標須知規定不予決標;另因故流標、廢標、取消或暫停招標後重行或續行招標(即「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廠商須重新領標與下載列印,不得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且不同投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據序號」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