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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32092
公佈日期 : 2026/03/12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採購案號 : CID11514
採購名稱 : 115年採證用攝影機、照相機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652960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95,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CID11514
採購名稱:115年採證用攝影機、照相機
採購類別:採購-照相攝影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大同區重慶北路2段21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虹雅
連絡人電話:(02)23817263
傳真號碼:(02)2388431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04
開標日期:2026/03/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00,000 元
Email:bh9972@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F216010照相器材零售業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115年2?26?17時整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異議處理結果,將於115年3?2日前以書面回復請求釋疑廠商。 2.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3.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辦公日之同?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4.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1萬元。 5.保固保證金:新臺幣3萬3,000元。 6.本案簽奉核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於本案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時,改採限制性招標,如僅1家廠商書面報價時,授權主持人當場參考廠商報價,重訂底價與之議價。 7.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 8.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9.依本案投標須知第57(四)2.(6)之規定,投標書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10萬)者,屬不合格標。 10.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縱使招標文件未經重大 改變之情形,廠商不得使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投標須知第十)。 11.得標廠商得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 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12.本案規格相關問題,請洽需求單位承辦人偵查佐吳洲權,電話(02)2370-0693。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115年2?26?17時整前,以書?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若廠商請求釋疑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招標機關得不予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異議處理結果,將於115年3?2日前以書面回復請求釋疑廠商。 2.本機關與廠商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3.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辦公日之同?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4.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1萬元。 5.保固保證金:新臺幣3萬3,000元。 6.本案簽奉核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於本案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時,改採限制性招標,如僅1家廠商書面報價時,授權主持人當場參考廠商報價,重訂底價與之議價。 7.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30日。 8.開標方式: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9.依本案投標須知第57(四)2.(6)之規定,投標書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10萬)者,屬不合格標。 10.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或縱使招標文件未經重大 改變之情形,廠商不得使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投標須知第十)。 11.得標廠商得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 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12.本案規格相關問題,請洽需求單位承辦人偵查佐吳洲權,電話(02)2370-0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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