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31389
公佈日期 : 2026/03/11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1155A03
採購名稱 : 複合式排氣閥乙批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20147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043,7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5A03
採購名稱:複合式排氣閥乙批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水源街8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曾靖心
連絡人電話:(03)8351141#790
傳真號碼:(03)83155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0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25
開標日期:2026/02/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69,589 元
Email:jk1234@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CA02金屬製品製造業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當日倘遇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不上班時,則順延至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不另通知。
二、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三、本處受理檢舉單位:政風室,檢舉信箱:花蓮郵政第19~59號,電話:(03)8328472,傳真機:(03)8337378,受理疑議,異議單位:總務室,電話:(03)8351141#790、791,傳真機:(03)8315525,地址:花蓮市水源街80號。
四、【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五、押標金票據抬頭應寫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六、※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2 月 1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辦理(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八、本採購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適用情形:
1.本標案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其擇符合需要之程序,分述如下:第1步驟僅就原住民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如有無法決標之情形,致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應作成紀錄後,第2步驟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2.第1次招標原住民廠商請另檢附後列證明文件,未檢附者不適用優先決標之規定:
(1)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2)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 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之有效期間(6個月)內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當日倘遇天災、事變或緊急情況不上班時,則順延至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不另通知。
二、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三、本處受理檢舉單位:政風室,檢舉信箱:花蓮郵政第19~59號,電話:(03)8328472,傳真機:(03)8337378,受理疑議,異議單位:總務室,電話:(03)8351141#790、791,傳真機:(03)8315525,地址:花蓮市水源街80號。
四、【法令宣達】本案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案件,投標廠商若屬同法第2條及第3條範疇,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表明;交易行為成立後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五、押標金票據抬頭應寫明: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六、※招標文件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2 月 12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辦理(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七、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採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八、本採購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適用情形:
1.本標案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其擇符合需要之程序,分述如下:第1步驟僅就原住民廠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如有無法決標之情形,致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應作成紀錄後,第2步驟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
2.第1次招標原住民廠商請另檢附後列證明文件,未檢附者不適用優先決標之規定:
(1)獨資請檢附負責人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2)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 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之有效期間(6個月)內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