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30807
公佈日期 : 2026/03/10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5006P508
採購名稱 : 本體組總成等4項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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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709368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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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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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5006P508
採購名稱:本體組總成等4項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7854610#655847
傳真號碼:(02)278574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4
開標日期:2026/01/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9,636,980 元
Email:mpcmailGG@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5年1月8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5年1月16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655847、傳真:(02)27857425。)
4.交貨時間:
(1)全案履約期間:自簽約次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訂貨金額達各序位承攬預估總價時,且無待解決事項時,自動終止契約。
(2)全案依訂貨函方式分批交貨,同項次每次訂購間距至少7個日曆天。
(3)每批訂購數量依下列所訂交期分批交貨(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A.案內各項次訂購數量達1至500組以內,自接獲機關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6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交貨(含特殊檢驗所需專用治具及無償提供標的物數量,詳目視檢查表)。
B.案內各項次訂購數量達501至1,000組以內,自接獲機關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9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交貨(含特殊檢驗所需專用治具及無償提供標的物數量,詳目視檢查表)。
C.案內各項次訂購數量達1,001至2,000組以內,自接獲機關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11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交貨(含特殊檢驗所需專用治具及無償提供標的物數量,詳目視檢查表)。
(4)本案決標日次日起,請逕至甲方領取3D電子藍圖檔(以光碟燒錄方式給予),乙方於接收相關資料時,須交付廠商保證書3份(如附件3),以茲承諾保證相關文件及資料均屬甲方所有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散佈或使用,仍請依契約藍圖規格製作,並於履約結束後需交還甲方光碟資料。
(5)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保有修正藍圖之權利,並於必要時(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辦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含)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另契約原有項目,因甲方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乙方舉證依原單價履約顯失公平者,亦同(餘依據本案契約通用條款第16條規定辦理);另乙方未於接獲通知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含)內向甲方函復說明,將視同乙方同意辦理修訂事項(包含不增加價金及延長履約天數)。
(6)履約過程中,乙方如配合甲方辦理修訂作業,屆時停止計算履約天數,續依甲方實際作業時間歸還後,並接獲甲方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續計履約天數;如乙方於其過程而衍生之費用,得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檢附相關文件洽甲方申請給付,甲方再依乙方人工、材料等費用計算給付金額,其金額以各批採購標的之價金為上限。
(7)本案各批次甲方若有部份驗收需求,乙方不得拒絕,倘該批次部份驗收與餘數部份涉及罰則,應分別以各部份價金分開計罰,詳第16點罰則。
5.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如附錄二十二,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成員均須提供)、電子領標憑證及附錄二十一,餘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現場投標:時間為上班日0800至1700時止,請逕洽會客室值班人員投標。
2.如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上課,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上班日,不再另行通知。
3.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5年1月8日前,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請於115年1月16日前,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電話:(02)27850271轉655847、傳真:(02)27857425。)
4.交貨時間:
(1)全案履約期間:自簽約次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累計訂貨金額達各序位承攬預估總價時,且無待解決事項時,自動終止契約。
(2)全案依訂貨函方式分批交貨,同項次每次訂購間距至少7個日曆天。
(3)每批訂購數量依下列所訂交期分批交貨(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A.案內各項次訂購數量達1至500組以內,自接獲機關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6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交貨(含特殊檢驗所需專用治具及無償提供標的物數量,詳目視檢查表)。
B.案內各項次訂購數量達501至1,000組以內,自接獲機關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9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交貨(含特殊檢驗所需專用治具及無償提供標的物數量,詳目視檢查表)。
C.案內各項次訂購數量達1,001至2,000組以內,自接獲機關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110個日曆天(含)內完成交貨(含特殊檢驗所需專用治具及無償提供標的物數量,詳目視檢查表)。
(4)本案決標日次日起,請逕至甲方領取3D電子藍圖檔(以光碟燒錄方式給予),乙方於接收相關資料時,須交付廠商保證書3份(如附件3),以茲承諾保證相關文件及資料均屬甲方所有權,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散佈或使用,仍請依契約藍圖規格製作,並於履約結束後需交還甲方光碟資料。
(5)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保有修正藍圖之權利,並於必要時(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辦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含)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另契約原有項目,因甲方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履約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乙方舉證依原單價履約顯失公平者,亦同(餘依據本案契約通用條款第16條規定辦理);另乙方未於接獲通知日次日起10個日曆天(含)內向甲方函復說明,將視同乙方同意辦理修訂事項(包含不增加價金及延長履約天數)。
(6)履約過程中,乙方如配合甲方辦理修訂作業,屆時停止計算履約天數,續依甲方實際作業時間歸還後,並接獲甲方書面(或傳真)通知次日起續計履約天數;如乙方於其過程而衍生之費用,得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次日起10個日曆天內檢附相關文件洽甲方申請給付,甲方再依乙方人工、材料等費用計算給付金額,其金額以各批採購標的之價金為上限。
(7)本案各批次甲方若有部份驗收需求,乙方不得拒絕,倘該批次部份驗收與餘數部份涉及罰則,應分別以各部份價金分開計罰,詳第16點罰則。
5.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如附錄二十二,投標廠商及共同投標成員均須提供)、電子領標憑證及附錄二十一,餘詳投標須知第二十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