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30415
公佈日期 : 2026/03/1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新興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501
採購名稱 : 115年高雄市新興區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改善更新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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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03074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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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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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3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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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1
採購名稱:115年高雄市新興區道路、排水等公共設施改善更新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新興區公所
機關地址:800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34號4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黃德福/林奕棻
連絡人電話:(07)2386113#163/177
傳真號碼:(07)23680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1
開標日期:2026/01/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yihfen@k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須知第60點)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在中華民國依法登記並可提供道路規劃設計技術服務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依法登記開業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且未受停權處分。
(二)應繳證明文件: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2)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3)相關技師執業執照(執業執照所載之公司需與其登記證相符)。
(4)切結書1、2。
(5)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依法開業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投標時應繳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1)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或申請書)(影本)。
(2)當年度執業所在地技師公會有效會員證(影本)。
(3)技師執業執照(影本)。
(4)切結書1。
(5)納稅證明: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稅證明(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代之。
(三)其他應繳交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著作權權利切結書。
3.著作權權利移轉同意書。
4.服務建議書1式7份。
5.廠商領標憑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專人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於辦公時間內持郵政匯票或現金(招標文件工本費300元)至高雄市新興區公所秘書室(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34號4樓)親領。 2.郵遞購領:招標文件工本費300元〈另附回郵,高雄市110元,其他縣市150元之郵票。請領標者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應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 二、[其他]: 1.領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所請求釋疑;本所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 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採書面答覆。 2.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佈放假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 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天同時段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天同時段開標時間(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時間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天同時段開標。(3)原訂評審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評審日期另擇期通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專人購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期限止,於辦公時間內持郵政匯票或現金(招標文件工本費300元)至高雄市新興區公所秘書室(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34號4樓)親領。 2.郵遞購領:招標文件工本費300元〈另附回郵,高雄市110元,其他縣市150元之郵票。請領標者自行估算預留郵遞時間,逾期無法寄達者,廠商應自行負責〉。 3.電子領標。 二、[其他]: 1.領標廠商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1日者,以1日計)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本所請求釋疑;本所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 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採書面答覆。 2.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因(如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佈放假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1)截止 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原定截止投標時間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天同時段截止投標時間,且原定開標時間一併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天同時段開標時間(2)原定開標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開標時間則順延至恢復上班第1天同時段開標。(3)原訂評審日因故停止上班時,則評審日期另擇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