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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29957
公佈日期 : 2026/03/09
採購單位 : 財政部印刷廠
採購案號 : 115-0204-1
採購名稱 : 115年代售點資通設備汰換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001255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9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204-1
採購名稱:115年代售點資通設備汰換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印刷廠
機關地址: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吳資管士(履約規範)/陳小姐(招標文件)
連絡人電話:(04)24953126#402/#501
傳真號碼:(04)2496585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02
開標日期:2026/03/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74,000 元
Email:yuping2023@ppmof.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本案使用需求(相關規範)電話諮詢單位: 資訊室 資訊管理士 吳先生,電話:04-24953126#402。 1.本案招標文件可親自領取(每份0元)、附回郵信封70元索取,或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相關人員聯絡方式:(1)本案採購單位:總務室陳小姐,電話:04-24953126#501,傳真:04-24969826。(2)本案使用需求(相關規範)電話諮詢單位: 營業課副管理師 陳先生,電話:04-24953126#201。 3.本廠203會議室(地址: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4.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經主持開標人於開標場所唱名3次仍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6.本案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決標原則依據本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環保產品廠商僅一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在二家以上者,機關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第2項規定:「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辦理;另本案所定義之環保產品廠商係指招標規範所列3項產品均能提供具環保標章證書影本之廠商,如僅能提供1至2項者將視為非環保產品廠商。(詳如標價清單) 7.其餘資通規定,詳如其他招標文件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案使用需求(相關規範)電話諮詢單位: 資訊室 資訊管理士 吳先生,電話:04-24953126#402。 1.本案招標文件可親自領取(每份0元)、附回郵信封70元索取,或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2.相關人員聯絡方式:(1)本案採購單位:總務室陳小姐,電話:04-24953126#501,傳真:04-24969826。(2)本案使用需求(相關規範)電話諮詢單位: 營業課副管理師 陳先生,電話:04-24953126#201。 3.本廠203會議室(地址:412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一段288號) 4.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5.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經主持開標人於開標場所唱名3次仍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6.本案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決標原則依據本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及第13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環保產品廠商僅一家者,機關得洽該廠商減價至最低標之標價決標;在二家以上者,機關得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各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一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第2項規定:「機關依前項規定依序洽各環保產品廠商減價時,應優先洽第一類及第二類產品廠商減價,無法決標時再洽第三類產品廠商減價。」辦理;另本案所定義之環保產品廠商係指招標規範所列3項產品均能提供具環保標章證書影本之廠商,如僅能提供1至2項者將視為非環保產品廠商。(詳如標價清單) 7.其餘資通規定,詳如其他招標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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