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8007
公佈日期 : 2026/03/05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4-B252
採購名稱 : 「智能分析助理規劃顧問」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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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421884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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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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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4-B252
採購名稱:「智能分析助理規劃顧問」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希哲
連絡人電話:(02)23493125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3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3
開標日期:2026/0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62,000 元
Email:129896@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本公告之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廠商應依據訪談之內容製作「功能需求說明書」。
2.廠商應於本行確認需求說明書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本案專業服務「智能分析助理概念測試」,交付「概念測試成果報告」。
3.廠商應於本行通知交貨通知書發文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完成本案專業服務「智能分析助理藍圖規劃」,交付「生成式AI建置規劃報告」、「使用者操作手冊」。
二、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 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
據處理。
(四)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應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1)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及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2)投標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系統建置的承做能力(如人工智慧或機器學習預測模型建置專案),並由投標廠商提出「使用單位證明」文件或「契約影本及驗收完成」文件。
三、評審項目及配分:
1.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25分
2.執行能力及相關服務:40分
3.價格合理性及完整性:20分
4.廠商企業社會責任:5分
5.簡報及答詢:10分
四、其他說明: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可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4.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6.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為本機關利害關係人,須俟本機關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7.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8.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9.本案業務承辦人:
(1)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王先生 電話(02)23493125
(2)採購使用單位:創新實驗室楊小姐,電話(02)8590-5401。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廠商應依據訪談之內容製作「功能需求說明書」。
2.廠商應於本行確認需求說明書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本案專業服務「智能分析助理概念測試」,交付「概念測試成果報告」。
3.廠商應於本行通知交貨通知書發文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完成本案專業服務「智能分析助理藍圖規劃」,交付「生成式AI建置規劃報告」、「使用者操作手冊」。
二、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 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
據處理。
(四)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應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如係國外使用者開具之證明文件,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1)廠商須提供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之證明(如符合CNS27001、CNS 27018任一國家標準,或通過ISO 27001、ISO27018任一國際認證,或具有資通安全管理相關內控規章或查核紀錄等),以及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2)投標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
投標廠商需具備完成類似本案系統建置的承做能力(如人工智慧或機器學習預測模型建置專案),並由投標廠商提出「使用單位證明」文件或「契約影本及驗收完成」文件。
三、評審項目及配分:
1.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25分
2.執行能力及相關服務:40分
3.價格合理性及完整性:20分
4.廠商企業社會責任:5分
5.簡報及答詢:10分
四、其他說明: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可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4.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5.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6.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為本機關利害關係人,須俟本機關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7.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8.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9.本案業務承辦人:
(1)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王先生 電話(02)23493125
(2)採購使用單位:創新實驗室楊小姐,電話(02)8590-5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