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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27965
公佈日期 : 2026/03/05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DGC1451005
採購名稱 : 115-117年度橋頭供油中心散裝油料運輸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4112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07,053,719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DGC1451005
採購名稱:115-117年度橋頭供油中心散裝油料運輸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聖淳
連絡人電話:(02)87258353
傳真號碼:(02)8789903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1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03
開標日期:2026/03/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8,868,119 元
Email:632121@cpc.com.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請檢附以下2文件供審:(1)登記證明,營業項目須載有汽車貨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61)者。(2)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檢附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須在有效期限內) 供審。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
1. 本案工作地點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橋頭 供油中心因業務需要所指定裝油地點運至所指定卸油地點卸入儲槽,廠商須配合辦理,裝卸油地點如需跨區處支援,本公司保有調度權利,廠商必須完全配合。 2. 本案履約期間為本公司通知開工之日期起三年,如經本公司試算預計支付總額超過契約價金時,得通知廠商提早終止契約。 3.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140724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22樓。 6. 具有相當設備者:詳工作說明書六、(一): (1)油罐容量為十八公秉以上,總重量不得逾二十六公噸之貨車型輕質油品類油罐車15輛,其中1輛須具有PTO(動力分導器泵浦)設備,須檢附行車執照及常壓液態罐槽車罐體檢驗合格證明書供審(含租用車輛)。 (2)廠商所備置之車輛須自有車輛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含等於,以供油(運輸)發包車輛數19輛為例,投標廠商須備自有車輛10輛;以供油(運輸)中心發包車輛數20輛為例,投標廠商須備自有車輛10輛),不足數部份應檢附具有合格油罐車之其他公司所開立同意使用之授權文件供審。(租借之車輛不得向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承租,租借以三個月為限,自開工日起算,三個月後應以自有車輛運送)。 (3)廠商所備置油罐車車齡應自原發照日期起算「至投標截止日」未逾12年。 備註:廠商投標時須提供「廠商油罐車資料審核表」,填列參加本案之車輛基本資料,並填具繳交投標廠商承攬車輛切結書(詳工作說明書附件13),以供審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 本案工作地點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橋頭 供油中心因業務需要所指定裝油地點運至所指定卸油地點卸入儲槽,廠商須配合辦理,裝卸油地點如需跨區處支援,本公司保有調度權利,廠商必須完全配合。 2. 本案履約期間為本公司通知開工之日期起三年,如經本公司試算預計支付總額超過契約價金時,得通知廠商提早終止契約。 3.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140724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5.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22樓。 6. 具有相當設備者:詳工作說明書六、(一): (1)油罐容量為十八公秉以上,總重量不得逾二十六公噸之貨車型輕質油品類油罐車15輛,其中1輛須具有PTO(動力分導器泵浦)設備,須檢附行車執照及常壓液態罐槽車罐體檢驗合格證明書供審(含租用車輛)。 (2)廠商所備置之車輛須自有車輛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含等於,以供油(運輸)發包車輛數19輛為例,投標廠商須備自有車輛10輛;以供油(運輸)中心發包車輛數20輛為例,投標廠商須備自有車輛10輛),不足數部份應檢附具有合格油罐車之其他公司所開立同意使用之授權文件供審。(租借之車輛不得向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持股50%以上之子公司承租,租借以三個月為限,自開工日起算,三個月後應以自有車輛運送)。 (3)廠商所備置油罐車車齡應自原發照日期起算「至投標截止日」未逾12年。 備註:廠商投標時須提供「廠商油罐車資料審核表」,填列參加本案之車輛基本資料,並填具繳交投標廠商承攬車輛切結書(詳工作說明書附件13),以供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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