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7681
公佈日期 : 2026/03/05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採購案號 : 115TFDA-S-50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現代化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大樓室內整修工程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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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74373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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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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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3,86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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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TFDA-S-501
採購名稱:115年度「現代化食品藥物國家級實驗大樓室內整修工程採購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靜雯
連絡人電話:(02)27877847
傳真號碼:(02)2653130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09
開標日期:2026/0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5,000,000 元
Email:fly12250622@fda.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其院、系、所)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 土木包工業
■ 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 室內裝修業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合作社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其餘規定詳附加說明欄)
附加說明 : □土木包工業應須另檢附: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
3.本(○)年度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
■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者須另檢附: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
3.本(114)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室內裝修業應須另檢附: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公司成員具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影本。
3.公司成員具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影本。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四、其他: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表。
3.查覆表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六、其他: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4個日曆天內,提出詳盡可行之整體性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品質計畫文件及施工進度表各1份供本署審核,復經本署邀請施工地點主管機關等單位完成工程協調會議後,再以書面通知始得施作。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同意書起14個日曆天內開工並以書面通知本署,俾以作為開工日之依據,並於開工之日起90個日曆天內竣工。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秘書室許閎智先生,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電話:02-2787-7851;電子郵件信箱:hogan00289@fda.gov.tw,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土木包工業應須另檢附:
1.土木包工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
3.本(○)年度土木包工業公會會員證。
■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者須另檢附: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
3.本(114)年度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室內裝修業應須另檢附: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公司成員具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影本。
3.公司成員具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影本。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其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陸資資訊)。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四、其他:與履約能力有關者: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表。
3.查覆表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五、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六、其他:
(一)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4個日曆天內,提出詳盡可行之整體性施工計畫(含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品質計畫文件及施工進度表各1份供本署審核,復經本署邀請施工地點主管機關等單位完成工程協調會議後,再以書面通知始得施作。得標廠商應於接獲同意書起14個日曆天內開工並以書面通知本署,俾以作為開工日之依據,並於開工之日起90個日曆天內竣工。
(二)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三)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秘書室許閎智先生,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109號;電話:02-2787-7851;電子郵件信箱:hogan00289@fda.gov.tw,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