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5227065
公佈日期 : 2026/03/04
採購單位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4LMM001F
採購名稱 : 基礎設施建設重置第1期計畫_花蓮機廠油壓彎鈑機重置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485557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490,8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LMM001F
採購名稱:基礎設施建設重置第1期計畫_花蓮機廠油壓彎鈑機重置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文件:供應處 林小姐 /規範:機務處花蓮機廠 鄭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3815226#2388
傳真號碼:(02)2312170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1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3
開標日期:2025/12/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935,000 元
Email:0000713@rail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時應檢附正體中文產品型錄1份,並以螢光筆標示擬提供之機型主要規格、特性功能及附件(詳規範二、三、四)。
附加說明 :
*本案原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分別為114年12月16日上午9時30分及114年12月16日上午10時30分,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延長等標期,展延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分別為114年1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及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 特別條款: 1.標的原產地: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須屬我國。 2.交貨地點:本公司花蓮機廠指定位置(詳備註條款第1點)。 3.交貨期限:決標日次日起130工作天內一次交清(餘詳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七條(一)之規定)。 4.規範、備註條款與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備註條款優於規範,規範優於契約條款。 5.交貨時需檢附生產/製造者之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並具結保證該報告及該證明確實為生產/製造者所提供之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 6.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公司於第二期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俟保固期滿(依本案規範及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不予發還全部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公司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交貨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7.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有不予公開之情形外,將於決標後上網公開採購契約目錄,惟所申請之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書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該部分不予公開。。 8.投標時應檢附正體中文產品型錄1份,並以螢光筆標示擬提供之機型主要規格、特性功能及附件(詳規範二、三、四)。 9.本案契約正本應由買賣雙方各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千分之一印花稅。 10.本案供應處僅辦理請購、標購、訂約手續,後續履約、驗收、報銷、請款、預付款、保證金退還及保固保證金收受退還等事宜,由花蓮機廠辦理。 其他: 一、檢舉受理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二、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三、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四、廠商須檢附標案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案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規定)。 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案原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分別為114年12月16日上午9時30分及114年12月16日上午10時30分,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延長等標期,展延投標截止時間及開標時間分別為114年1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及114年1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 特別條款: 1.標的原產地: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須屬我國。 2.交貨地點:本公司花蓮機廠指定位置(詳備註條款第1點)。 3.交貨期限:決標日次日起130工作天內一次交清(餘詳財物採購契約條款第七條(一)之規定)。 4.規範、備註條款與契約條款規定不一致時(如保固年限、查驗或驗收不符之改正次數等),以備註條款優於規範,規範優於契約條款。 5.交貨時需檢附生產/製造者之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並具結保證該報告及該證明確實為生產/製造者所提供之檢驗報告及出廠證明。 6.本案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金額10%,廠商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本公司於第二期付款時將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即含稅總價3%)轉作保固保證金,得標廠商如不同意前述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之處理,得以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之方式辦理。保固保證金俟保固期滿(依本案規範及財物採購契約條款辦理)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倘不履行保固責任時,不予發還全部保固保證金。同意本公司保留履約保證金之30%轉作保固保證金者,另70%履約保證金於交貨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申請返還保固保證金請逕洽驗收單位)。 7.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除有不予公開之情形外,將於決標後上網公開採購契約目錄,惟所申請之資訊中附有廠商之企劃書文件,涉及智慧財產權者,該部分不予公開。。 8.投標時應檢附正體中文產品型錄1份,並以螢光筆標示擬提供之機型主要規格、特性功能及附件(詳規範二、三、四)。 9.本案契約正本應由買賣雙方各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千分之一印花稅。 10.本案供應處僅辦理請購、標購、訂約手續,後續履約、驗收、報銷、請款、預付款、保證金退還及保固保證金收受退還等事宜,由花蓮機廠辦理。 其他: 一、檢舉受理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地址: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電話:02-23899554、傳真:23899548)。 二、本案於招標公告已公開預算金額,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辦理)。 三、標價未填列,或經塗改未蓋章,或蓋印章而無法辨識者,均視同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判為不合格標。 四、廠商須檢附標案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請詳本案財物採購投標須知第七十七條規定)。 五、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投標廠商報價時總價應包含營業稅5%。依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或憑收據(含商業發票)請款之投標廠商,於廠商報價單內營業稅仍以5%計列,其標價應自行考量其投標報價成本,若未列明營業稅或非以5%計列者視同總報價包含5%營業稅辦理比減價格及決標,若得標時其契約價金以決標價除以1.05訂之,惟外國廠商以其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營業代理人或由國內廠商等名義開立統一發票請款者,契約價金不以決標價除以1.05(即契約價金包含5%營業稅),營業稅由該等機構、代理人或廠商繳納。投標廠商為離島地區營業人且符合法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不適用前述規定,其廠商報價單內之營業稅仍以0%計列。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