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6881
公佈日期 : 2026/03/04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
採購案號 : 545150000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電力通信處充膠單模光纜開口契約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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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28771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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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775,643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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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5451500001
採購名稱:115年度電力通信處充膠單模光纜開口契約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通信處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賴虹伊
連絡人電話:(02)23667660
傳真號碼:(02)2365890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09
開標日期:2026/0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930,000 元
Email:u776397@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中華民國政府登記合格之電線電纜製造業(CC01020)或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CC01060)
※投標廠商如為外國廠商:
1.應提供公司或商業登記
2政府登記之電線電纜製造業或有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或具有相當之資格文件。
※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以中文以外之語文書寫,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3.免附繳稅證明。
4.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其授權由國內廠商代理參加投標者,需另提供:
(1)外國廠商出具之「代理授權書」正本
(2)國內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
(3)代理廠商聲明書
5.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6.契約價金以新臺幣支付,憑立約商或立約商授權之在臺營業代理人所出具之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或收據辦理。
附加說明 :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不含營業稅之金額為: 採購金額46,600,000元,預算金額46,600,000元。
3.投標廠商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領標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時間止,請上網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標文件電子檔。
5.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 50條第 1 項規定,不予決標。
6.開標時間:115年2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參加價格標開標時,請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如由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應攜帶代理人證明或授權書。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
8.電力通信處檢舉電話:02-23667370、傳真:02-23658907。
9.疑義、異議受理單位:電力通信處電話:02-23667660,傳真 :02-23658907,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規範疑義受理部門:設計組 電話:02-2366-7587。
10.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因颱風或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1.光纜製造廠商製程範圍應涵蓋光纜芯之束簇或絞合成形、充膠、被覆至最終成纜為止,均應於得標承包之光纜製造廠內完成,不得有轉包或分包之情形,否則機關得解除或終止承攬契約,並向廠商要求損害賠償。
12. 招標文件之項目或數量均為預估,契約內各項目之金額及數量可互為流
用,機關依實際需求以交貨通知單訂購,訂購時以單價購買,並以實際供應數量結算。於本契約訂購效期屆滿時,未執行訂購之項目、數量或任何項目不足或超過預估量,機關不負擔任何履約責任或負擔任何費用,廠商亦不得藉此要求補償或賠償。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上述金額均含營業稅。
2.不含營業稅之金額為: 採購金額46,600,000元,預算金額46,600,000元。
3.投標廠商標價(不含營業稅)超過預算金額(不含營業稅)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領標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標時間止,請上網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領標文件電子檔。
5.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 50條第 1 項規定,不予決標。
6.開標時間:115年2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參加價格標開標時,請攜帶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如由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應攜帶代理人證明或授權書。
7.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 條、第 53 條、第 54 條或第 57 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
8.電力通信處檢舉電話:02-23667370、傳真:02-23658907。
9.疑義、異議受理單位:電力通信處電話:02-23667660,傳真 :02-23658907,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3段242號副6樓。規範疑義受理部門:設計組 電話:02-2366-7587。
10.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因颱風或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1.光纜製造廠商製程範圍應涵蓋光纜芯之束簇或絞合成形、充膠、被覆至最終成纜為止,均應於得標承包之光纜製造廠內完成,不得有轉包或分包之情形,否則機關得解除或終止承攬契約,並向廠商要求損害賠償。
12. 招標文件之項目或數量均為預估,契約內各項目之金額及數量可互為流
用,機關依實際需求以交貨通知單訂購,訂購時以單價購買,並以實際供應數量結算。於本契約訂購效期屆滿時,未執行訂購之項目、數量或任何項目不足或超過預估量,機關不負擔任何履約責任或負擔任何費用,廠商亦不得藉此要求補償或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