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6658
公佈日期 : 2026/03/03
採購單位 :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採購案號 : F1150209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花蓮縣鳳林鎮土石流防災重機械進駐搶修作業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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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99507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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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4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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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F1150209
採購名稱:115年度花蓮縣鳳林鎮土石流防災重機械進駐搶修作業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機關地址:975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124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孔令凱
連絡人電話:(03)8762771#185
傳真號碼:(03)876051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1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02
開標日期:2026/03/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0,000 元
Email:n0988629579@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資格: 1.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政府機關停權處分之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和營造業(含)以上廠商。 2.原住民廠商需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登記證影印本。 2.承攬工程手冊影印本。 3.有效期公會會員證。 4.廠商繳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繳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 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非營業單位請提供免稅證明。 5.原住民廠商應請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二 條、第八條之規定,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影本以供審核。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4.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簽准限制性招標,未達三家當場逕行改為限制性招標不限家數。
5.原住民廠商需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並請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6.本採購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第2次以上公告則不受前項之限制。
7.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文件資料者,應予廢標。
8.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定辦理。
9.合約書由得標廠商製作。
10.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2.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所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3.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者,再擇時通知減價。
4.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簽准限制性招標,未達三家當場逕行改為限制性招標不限家數。
5.原住民廠商需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之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並請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6.本採購第1次公告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第2次以上公告則不受前項之限制。
7.未依招標文件規定附寄相關文件資料者,應予廢標。
8.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規定辦理。
9.合約書由得標廠商製作。
10.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