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4949
公佈日期 : 2026/03/02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4-A097
採購名稱 : 「114年度逾期放款區域催收中心資訊設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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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85905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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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1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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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4-A097
採購名稱:「114年度逾期放款區域催收中心資訊設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希哲
連絡人電話:(02)23493125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0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24
開標日期:2026/02/2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234,851 元
Email:129896@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
1.第一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一階段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全部或指定數量硬體設備及其文件運抵本行各指定裝設地點,完成本案第一階段硬體設備交貨安裝、測試及專業服務,且經使用單位查驗確認,實際交貨地點以本行交貨通知公文為準。
2. 第二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二階段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全部或指定數量硬體設備及其文件運抵本行各指定裝設地點,完成本案第二階段硬體設備交貨安裝、測試及專業服務,且經使用單位查驗確認,實際交貨地點以本行交貨通知公文為準。
二、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 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
據處理。
(四)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須具備完成類似本案招標標的(銀行業端末連線設備)之供應或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 、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前述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3)廠商須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3.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本案業務承辦人】
(1)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王希哲,電話(02)2349-3125。
(2)採購使用單位:資訊處謝侃盛,電話(02)8590-5823。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
1.第一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一階段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全部或指定數量硬體設備及其文件運抵本行各指定裝設地點,完成本案第一階段硬體設備交貨安裝、測試及專業服務,且經使用單位查驗確認,實際交貨地點以本行交貨通知公文為準。
2. 第二階段:廠商應於本行通知第二階段交貨發文日之次日起3個月內將全部或指定數量硬體設備及其文件運抵本行各指定裝設地點,完成本案第二階段硬體設備交貨安裝、測試及專業服務,且經使用單位查驗確認,實際交貨地點以本行交貨通知公文為準。
二、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 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
據處理。
(四)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須具備完成類似本案招標標的(銀行業端末連線設備)之供應或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契約影本及驗收合格」等相關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具有安裝、維修 、售後服務及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並應提送以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對其所提供之硬體設備,其維修人員應具備專業訓練之證明(如相關之證照或訓練課程證明),以證明具備安裝、維修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
(2)投標廠商須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於臺灣北、中、南等各地區分別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以證明具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之專業能力。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出具承諾書並於開標後得標者,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於前述地區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廠商如未能於簽約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交該相關證明文件,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解除契約並沒收廠商之履約保證金。
(3)廠商須提供技術人員經資通安全訓練之證明(如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公告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清單之證照或相關訓練課程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證明具備資通安全之專業能力。
3.以上所應提之資格證明文件,如非使用正體中文或英文,必須提供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
【本案業務承辦人】
(1)採購發包單位:總務處王希哲,電話(02)2349-3125。
(2)採購使用單位:資訊處謝侃盛,電話(02)8590-5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