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4919
公佈日期 : 2026/03/02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41223G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新北市瑞芳區道路橋梁、附屬設施及候車亭改善工程(開口合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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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00465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7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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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223G
採購名稱:115年度新北市瑞芳區道路橋梁、附屬設施及候車亭改善工程(開口合約)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先生/新北市瑞芳區公所工務課林先生 電話 (02)24972250 分機1304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63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31
開標日期:2025/12/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847,047 元
Email:AH143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瑞芳區公所工務課 林先生,電話為:(02) 24972250 分機 1304。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履約期限】
(一)本採購案廠商應於決標日後由本機關通知14日內整體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6年3月31日或本案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搶修:依附屬搶修傳真單內容辦理(詳契約書(樣稿)附表13)。本案履約期間因應緊急搶修案件,本機關得採用傳真、電話、書函或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通知廠商配合辦理搶修。廠商應按本機關派工通知時間起4 小時內趕赴現場設置必要之警示設施並安排搶修作業。若屬單純案件(包括但不限以下事項:溝蓋(含清潔孔蓋)修復、坑洞填補等)廠商應於接獲本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3 日曆天內完成搶修(除另訂期限外)。倘因廠商遲延或警示措施不良等肇致發生國賠案件,廠商應負全責。
(三)派工案:每次派工單開工日期,廠商應於本機關派工通知函發文日起7 日曆天內開工,除另有規定者外,並於各次派工單履約期限內完工,廠商逾期完工同意本機關按契約第17條遲延履約約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各次派工單履約期限依下列為原則,得視派工案件性質決定或由雙方另協議之:
1單次派工單總計發包工程費為未達新臺幣10 萬元,履約期限7天。
2單次派工單總計發包工程費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30萬元, 履約期限15天。
3單次派工單總計發包工程費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履約期限25天。
4單次派工單總計發包工程費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300萬元,履約期限45天。
5單次派工單總計發包工程費為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600萬元,履約期限80天。
(四)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瑞芳區公所工務課 林先生,電話為:(02) 24972250 分機 1304。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履約期限】
(一)本採購案廠商應於決標日後由本機關通知14日內整體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每次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116年3月31日或本案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二)搶修:依附屬搶修傳真單內容辦理(詳契約書(樣稿)附表13)。本案履約期間因應緊急搶修案件,本機關得採用傳真、電話、書函或通訊軟體(LINE)等方式通知廠商配合辦理搶修。廠商應按本機關派工通知時間起4 小時內趕赴現場設置必要之警示設施並安排搶修作業。若屬單純案件(包括但不限以下事項:溝蓋(含清潔孔蓋)修復、坑洞填補等)廠商應於接獲本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3 日曆天內完成搶修(除另訂期限外)。倘因廠商遲延或警示措施不良等肇致發生國賠案件,廠商應負全責。
(三)派工案:每次派工單開工日期,廠商應於本機關派工通知函發文日起7 日曆天內開工,除另有規定者外,並於各次派工單履約期限內完工,廠商逾期完工同意本機關按契約第17條遲延履約約定計罰逾期違約金。各次派工單履約期限依下列為原則,得視派工案件性質決定或由雙方另協議之:
1單次派工單總計發包工程費為未達新臺幣10 萬元,履約期限7天。
2單次派工單總計發包工程費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30萬元, 履約期限15天。
3單次派工單總計發包工程費為新臺幣3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履約期限25天。
4單次派工單總計發包工程費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300萬元,履約期限45天。
5單次派工單總計發包工程費為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600萬元,履約期限80天。
(四)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