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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23906
公佈日期 : 2026/02/26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UDA149A001
採購名稱 : 前鎮儲運所管線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02095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8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UDA149A001
採購名稱:前鎮儲運所管線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工作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冠銘
連絡人電話:(07)5824141#2776
傳真號碼:(07)36398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2
開標日期:2026/01/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435,950 元
Email:159310@cpc.com.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1及2項資格: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 格代之,其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天然氣/LP G/石化管線工作,且持有採購機關(構)出具或認簽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完工驗收合 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作,投標廠商應併檢附該工作之契約文件(可節錄部分內容,但 至少包含前述工作內容、工作名稱、契約簽訂雙方名稱等資料)以資佐證。(外國廠商其資格文 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 業公會認證。)) 二、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符合一、1.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之 一應符合一、2.項資格。 1.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 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3.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 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4.其他詳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檢附中英文版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 5.廠商共同投標時,各成員廠商均應提送廠商資格所規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件)。 ========================================== 1、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2、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相關切結書,不列入審查項目,惟廠商仍需繳交,如無則須補填繳交。 3、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5、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https://moda.gov.tw/(核心業務/數位政府/具體作為/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B.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一、單獨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1及2項資格: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 格代之,其資格文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並完成智慧型通管器(IP)檢測油/天然氣/LP G/石化管線工作,且持有採購機關(構)出具或認簽之完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該完工驗收合 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作,投標廠商應併檢附該工作之契約文件(可節錄部分內容,但 至少包含前述工作內容、工作名稱、契約簽訂雙方名稱等資料)以資佐證。(外國廠商其資格文 件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應經公證或認證(例如:由我國駐外館處認證、或公證單位公證,或商 業公會認證。)) 二、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應分別符合一、1.項資格,共同投標廠商其中之 一應符合一、2.項資格。 1.共同投標協議書應依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 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2家。 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3.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 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4.其他詳採購法子法「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檢附中英文版共同投標協議書(如附件)。 5.廠商共同投標時,各成員廠商均應提送廠商資格所規定之「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件)。 ========================================== 1、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2、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相關切結書,不列入審查項目,惟廠商仍需繳交,如無則須補填繳交。 3、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5、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https://moda.gov.tw/(核心業務/數位政府/具體作為/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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