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3770
公佈日期 : 2026/02/25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B15129P107
採購名稱 : 白底漆等3項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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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759781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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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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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0,301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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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B15129P107
採購名稱:白底漆等3項
採購類別:採購-化學產品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徐雇員(開標),陳彥希(技術、規格),詳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連絡人電話:(02)27850271#5607
傳真號碼:(02)278574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0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10
開標日期:2026/0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89,000 元
Email:mpc_02q734@mail.mil.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方式辦理,僅允許廠商電子領(投)標、電子報價(詳如投標須知五十),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郵遞)投標,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準。
2.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5年2月5日前,異議請於115年2月16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採購管理科)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開標事宜請洽本廠招標單位採購管理科(02)2785-0271轉5607(徐先生);另有關本案採購條件、技術性及規格事宜請洽申購單位(02)2785-0271轉655417或655418(陳彥希小姐)。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3.案內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本廠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廠商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份。
4.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5.投標廠商如因交付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品或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及作戰物資,而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者,不得為國軍採購機關之投標廠商、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6.本次(第1次)招標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7.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準此,決標後尚未完成簽約手續前,得標廠商仍應依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履行契約。
8.若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者,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本廠不再另行通知。
9.其他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採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方式辦理,僅允許廠商電子領(投)標、電子報價(詳如投標須知五十),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郵遞)投標,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準。
2.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請於115年2月5日前,異議請於115年2月16日前,以書面向本廠(採購管理科)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開標事宜請洽本廠招標單位採購管理科(02)2785-0271轉5607(徐先生);另有關本案採購條件、技術性及規格事宜請洽申購單位(02)2785-0271轉655417或655418(陳彥希小姐)。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3.案內採購計畫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本廠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員來廠履約);另廠商提供履約服務之人員須具有勞保身份。
4.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5.投標廠商如因交付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品或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及作戰物資,而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者,不得為國軍採購機關之投標廠商、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6.本次(第1次)招標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7.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生效要件。準此,決標後尚未完成簽約手續前,得標廠商仍應依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履行契約。
8.若因颱風等災害公布停止上班者,截標及開標日期自動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本廠不再另行通知。
9.其他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