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3131
公佈日期 : 2026/02/25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HK1150001
採購名稱 : 2026縱谷客韻季系列活動規劃暨執行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16168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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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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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K1150001
採購名稱:2026縱谷客韻季系列活動規劃暨執行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十七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李秀綾
連絡人電話:(03)8527843#122
傳真號碼:(03)852787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2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03
開標日期:2026/02/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800,000 元
Email:xiulingli1234@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
1.須為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營利事業法人、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可提供服務之法人團體。
2.大專院校(含校內學術單位)、學術專業團體。
(二)應附證件(影本請加蓋公司或機構印鑑):
1.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自經濟部網站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 商工登記下載列印)。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未及在投標前取得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相關文件,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免附)。
3.公立學校檢附公函。
4.法人或團體須附現任理事長或負責人之當選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6.切結書。
7.服務建議書。
8.公職人員及機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9.領標電子憑證書面明細紙本。
附加說明 :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
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六、服務建議書格式
請以中文橫式撰寫A4紙張左側裝釘且附頁碼(較大紙張應摺成A4尺寸)。封面須註明計畫名稱、廠商名稱,第1頁為目錄(頁碼索引),第2頁起為本文,依序按頁碼順序排列整齊,可採雙面影印,編制方式依本需求說明書所定工作項目撰寫為原則,參選廠商之簡介、服務實績及工作人員資歷等資料另列附錄。投標時應一併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10份,服務建議書製作及契約簽訂前所需之相關成本概由廠商自行負擔。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除另有說明外,皆不退還,機關均有保留修改及引用權。服務建議書內容至少包含下列主要項目:
(一)目錄。
(二)廠商簡介及承接類似專案之經驗實績,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執行本案之工作團隊簡歷(含工作人員學經歷、分工說明):應詳列工作團隊組織及專責成員,其中所列工作人員(係指服務建議書內所列人員)非屬投標廠商員工者,應事先徵詢其同意始列入服務建議書,以上人員之構成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等相關規定,併請檢附同意書。
(四)具體服務內容:(詳本需求說明書各需求項目)
(五)工作時程規劃(以甘特圖或其他方式呈現)。
(六)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表,應列明各項經費細項分析,且所有項目價格均應含稅,雜項不得超過總經費之5%)。招標規範所提需求規格,廠商未於經費概算表載明該項價格者,視為應辦事項,不得增加契約價金。
(七)其他創意加值計畫:廠商得就有助於提升本案效益之作為,主動提出建議,亦可另行自由規劃,提出創意構想,以擴大本案活動之效果。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
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三、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若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日期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六、服務建議書格式
請以中文橫式撰寫A4紙張左側裝釘且附頁碼(較大紙張應摺成A4尺寸)。封面須註明計畫名稱、廠商名稱,第1頁為目錄(頁碼索引),第2頁起為本文,依序按頁碼順序排列整齊,可採雙面影印,編制方式依本需求說明書所定工作項目撰寫為原則,參選廠商之簡介、服務實績及工作人員資歷等資料另列附錄。投標時應一併檢附服務建議書1式10份,服務建議書製作及契約簽訂前所需之相關成本概由廠商自行負擔。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除另有說明外,皆不退還,機關均有保留修改及引用權。服務建議書內容至少包含下列主要項目:
(一)目錄。
(二)廠商簡介及承接類似專案之經驗實績,並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執行本案之工作團隊簡歷(含工作人員學經歷、分工說明):應詳列工作團隊組織及專責成員,其中所列工作人員(係指服務建議書內所列人員)非屬投標廠商員工者,應事先徵詢其同意始列入服務建議書,以上人員之構成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審議規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等相關規定,併請檢附同意書。
(四)具體服務內容:(詳本需求說明書各需求項目)
(五)工作時程規劃(以甘特圖或其他方式呈現)。
(六)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表,應列明各項經費細項分析,且所有項目價格均應含稅,雜項不得超過總經費之5%)。招標規範所提需求規格,廠商未於經費概算表載明該項價格者,視為應辦事項,不得增加契約價金。
(七)其他創意加值計畫:廠商得就有助於提升本案效益之作為,主動提出建議,亦可另行自由規劃,提出創意構想,以擴大本案活動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