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2948
公佈日期 : 2026/02/25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採購案號 : PT115216
採購名稱 : 115年度焚化設備維修料件及操作維護工機具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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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6585760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45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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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PT115216
採購名稱:115年度焚化設備維修料件及操作維護工機具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機關地址:112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第二組潘文玉、第三組吳婷婷
連絡人電話:(02)28360050#403及107
傳真號碼:(02)2835065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0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12
開標日期:2026/02/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59,995 元
Email:fu-peir6118@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代碼:;營業項目:具有下列之一:F106010五金批發業、F206010五金零售業、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F113010機械批發業、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
附加說明 : (一)對招標內容疑義: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此外,機關就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不予受理時,應立即回復廠商,以避免廠商對剩餘等標期產生誤解或致生爭議。招標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請洽:第二組潘文玉連絡電話02-2836-0050轉403,傳真:02-2835-0651,地址:11277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
(二)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20萬元整、保固保證金額度:無須繳納。
(四)底價訂定情形:■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公告底價,※底價為 元整、□未訂底價 )。
(五)其它必要事項: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依投標須知第59點辦理。
3.本案本機關不允許電子投標。
4.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惟請配合本次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自行修正已下載「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與「開標時間」。
5.餘詳投標須知。
6.檢舉受理單位補充: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政風室,聯絡電話:02-28360061
7.為配合「室內口罩放寬」政策,自112年2月20日起,進入本廠可自主決定是否配戴口罩,惟若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之症狀者,建請仍配戴口罩或委託他人出席,若有相關疑問,請洽承辦人以利進一步說明。
8.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依機關通知交貨至115年12月31日 : 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通知廠商履約,通知文件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通報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各次通報文件之履約期限為機關通知日起7個工作天內交貨完畢、訂製品於通知日起20個工作天內交貨完畢;詳細表備註欄標註「以進口方式」者於通知日起30個工作天內交貨完畢,須提供進口報單或集運單或航空運單或海運運單等以資證明由國外進口資料影本,非以進口方式者履約期限為機關通知日起7個工作天內交貨完畢。交付物品之容器如有破損,廠商應無償於通知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更換新品完畢 。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對招標內容疑義: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5年2月1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此外,機關就廠商請求釋疑逾越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2項規定不予受理時,應立即回復廠商,以避免廠商對剩餘等標期產生誤解或致生爭議。招標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請洽:第二組潘文玉連絡電話02-2836-0050轉403,傳真:02-2835-0651,地址:11277臺北市北投區洲美街271號。
(二)開標方式: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20萬元整、保固保證金額度:無須繳納。
(四)底價訂定情形:■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公告底價,※底價為 元整、□未訂底價 )。
(五)其它必要事項:
1.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本案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依投標須知第59點辦理。
3.本案本機關不允許電子投標。
4.如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可沿用第1次(或前次)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惟請配合本次截止投標及開標時間,自行修正已下載「投標封套」之「截止收件時間」與「開標時間」。
5.餘詳投標須知。
6.檢舉受理單位補充: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投垃圾焚化廠政風室,聯絡電話:02-28360061
7.為配合「室內口罩放寬」政策,自112年2月20日起,進入本廠可自主決定是否配戴口罩,惟若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之症狀者,建請仍配戴口罩或委託他人出席,若有相關疑問,請洽承辦人以利進一步說明。
8.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依機關通知交貨至115年12月31日 : 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通知廠商履約,通知文件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通報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各次通報文件之履約期限為機關通知日起7個工作天內交貨完畢、訂製品於通知日起20個工作天內交貨完畢;詳細表備註欄標註「以進口方式」者於通知日起30個工作天內交貨完畢,須提供進口報單或集運單或航空運單或海運運單等以資證明由國外進口資料影本,非以進口方式者履約期限為機關通知日起7個工作天內交貨完畢。交付物品之容器如有破損,廠商應無償於通知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更換新品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