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2290
公佈日期 : 2026/02/24
採購單位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採購案號 : 1150001
採購名稱 : 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資訊設備租賃、移機及環境建置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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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001255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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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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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37,324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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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001
採購名稱: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資訊設備租賃、移機及環境建置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機關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侯力嘉
連絡人電話:(07)7256600#8317
傳真號碼:(07)711578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0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10
開標日期:2026/02/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64,956 元
Email:ne50768@ntbk.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 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如係採線上繳稅者,得以該等交易紀錄明細表或查詢繳納紀錄資料,作為繳納營業稅收據(證明)。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附證明文件。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三)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本案應至少配置一位具有資安證照或具備資通安全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二擇一):
1.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認可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或資安職能訓練證書。
2.資通安全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應載明人員姓名、任職期間、任職單位及從事之資安相關工作內容,並由投標廠商蓋章確認)
(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須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貳、廠商領標:
(一) 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
(二) 領標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秘書室事務管理股
(三) 領標方式:
1. 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至領標地點以不記名方式領取。
2. 郵遞領取:附貼足72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自行考量郵遞時程)領取,並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資訊設備租賃、移機及環境建置案」招標文件。
3. 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 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五) 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
參、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財物)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一) 國家或地區名稱:各國家及地區(不含大陸地區)。
(二) 廠商所提供之軟硬體產品皆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亦不得為陸籍人士。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 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供查詢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營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請勿檢附,檢附者無效。
(二) 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1.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廠商如係採線上繳稅者,得以該等交易紀錄明細表或查詢繳納紀錄資料,作為繳納營業稅收據(證明)。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 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繳納營業稅者,免附證明文件。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GPA第3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16點之勾選)
(三)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四)廠商或其受僱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本案應至少配置一位具有資安證照或具備資通安全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二擇一):
1.數位發展部資通安全署認可之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或資安職能訓練證書。
2.資通安全相關工作經驗之證明文件(應載明人員姓名、任職期間、任職單位及從事之資安相關工作內容,並由投標廠商蓋章確認)
(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須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貳、廠商領標:
(一) 領標日期: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
(二) 領標地點: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7樓秘書室事務管理股
(三) 領標方式:
1. 專人領取: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前,於辦公時間內親至領標地點以不記名方式領取。
2. 郵遞領取:附貼足72元郵資限掛回郵之大型信封(自行考量郵遞時程)領取,並請於信封左上角註明索取「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資訊設備租賃、移機及環境建置案」招標文件。
3. 電子領標:廠商自公告日起至投標截止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下載本案招標文件電子檔。
(四) 招標文件費用:免費。
(五) 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及電子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或下載時程。
參、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財物)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一) 國家或地區名稱:各國家及地區(不含大陸地區)。
(二) 廠商所提供之軟硬體產品皆不得為大陸廠牌,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亦不得為陸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