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2030
公佈日期 : 2026/02/23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採購案號 : 1142672148
採購名稱 : 115年新北市菁桐天燈館外牆燈光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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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368729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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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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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9,15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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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2672148
採購名稱:115年新北市菁桐天燈館外牆燈光改善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6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4154
傳真號碼:(02)2964648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1
開標日期:2026/01/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50,153 元
Email:Ax1173@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1.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開業證書),或;2.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土木工程科、水土保持或都市計畫科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或;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其顧問公司登記證所列營業範圍包括土木工程、水土保持或都市計畫技術服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4.前3 款外已立案之公司或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5.前4 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照明設備」或得以承辦機關於照明設備之業務者。(應檢附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予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且;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55萬153元正。
1 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價之服務項目預算金額為新臺幣50萬153元,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監造」項目-以預計給付予工程廠商之「建造費用」按各級距所載「服務費用百分比」分別計算之加總金額,再乘以「預算折扣率」計算之。上開「建造費用」為新臺幣1,128萬5,970元,「預算折扣率」為〔100%〕。
2 發包書圖調整編製: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另計服務項目(下稱另計服務項目),本項採固定費用,預算金額為新臺幣5 萬元正。
(二) 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55萬153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5年2月1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於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採購案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決標:
1 本採購案預算全數完成立法程序時;或於符合預算法令前提下,本機關得動支之預算額度不低於本採購案保留決標金額或保留決標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時。
如未能於保留決標期限內符合上開各目情形之一者,除廠商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限外,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廢標。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本機關就本採購案預計給付予廠商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55萬153元正。
1 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價之服務項目預算金額為新臺幣50萬153元,係-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審及計費辦法「附表二、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之「監造」項目-以預計給付予工程廠商之「建造費用」按各級距所載「服務費用百分比」分別計算之加總金額,再乘以「預算折扣率」計算之。上開「建造費用」為新臺幣1,128萬5,970元,「預算折扣率」為〔100%〕。
2 發包書圖調整編製: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另計服務項目(下稱另計服務項目),本項採固定費用,預算金額為新臺幣5 萬元正。
(二) 前開預算金額中,新臺幣55萬153元正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本機關係為提昇採購效率,爰先行招標,惟本機關得先保留決標,保留決標之期限至民國115年2月1日止。投標廠商並同意,如作為本機關保留決標之對象時,其報價有效期限延長至前開日期。於保留決標期限內,本採購案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決標:
1 本採購案預算全數完成立法程序時;或於符合預算法令前提下,本機關得動支之預算額度不低於本採購案保留決標金額或保留決標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和時。
如未能於保留決標期限內符合上開各目情形之一者,除廠商同意延長報價有效期限外,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採購計畫變更或取消採購者」規定廢標。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