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1416
公佈日期 : 2026/02/23
採購單位 : 臺南市捷運工程處
採購案號 : RT1140304
採購名稱 : 臺南市先進運輸系統第一期藍線委託專案管理暨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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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405856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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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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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RT1140304
採購名稱:臺南市先進運輸系統第一期藍線委託專案管理暨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南市捷運工程處
機關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蘇暐勝
連絡人電話:(06)2991111#8813
傳真號碼:(06)295882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2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09
開標日期:2026/0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36,000,000 元
Email:sws5446@mail.taina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大地工程科、水利工程科、環境工程科、都市計畫科、交通工程科、機械工程科、電機工程科)。
附加說明 : 一、本案預訂2/10-2/13辦理評選會議
二、特定資格:
(1)特定資格(下列二項均應符合):
?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或執行相關捷運機電系統及土建工程之工程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專案管理或監造技術服務之工作實績,且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0,00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00,000,000元。
?曾完成或執行單軌捷運機電系統及土建工程之工程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專案管理或監造技術服務之工作實績。
(2)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將其技術服務工作實績詳細列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本國技術服務工作實績:
A.採計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應檢附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或服務完成證明書影本。
B.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業主所核發之驗收證明或服務完成證明書及契約等影本各1份。
C.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且應另檢附實際履約契約書必要內容影本及其他必要資料,以證明相關實績。
D.若為執行中之技術服務工作實績,應提出技術服務契約予以佐證。
?外國技術服務工作實績:
A.經公證或認證之切結書及中文譯本,於外國辦理者並應經本國駐外機構之認證,以證明列入實績統計表之外國實績資料為真實及正確。
B.採用之契約及業主所核發之服務完成證明書影本及中文譯本須經公證或認證,於外國辦理者並應經本國駐外機構認證。
C.若為分包廠商,須同時檢附合作同意書。
D.若為執行中之技術服務工作實績,應提出技術服務契約予以佐證。
(3)各項資格證明文件所載金額為外幣者,其匯率換算基準以完成該技術服務工作之日(若當日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按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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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更正公告:
1.更正內容(招標文件)包含:服務建議書份數文字修正一致(外標封及評選須知-五(二).1.(5))、合署辦公補充說明(契約書第八條第二十款)及增減率公式誤植修正(契約書第五條第四款(三))。
2.原公告前已領標或投標之廠商,請重新下載使用更正後文件投標。
3.本案不延長截止投標日及開標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預訂2/10-2/13辦理評選會議
二、特定資格:
(1)特定資格(下列二項均應符合):
?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或執行相關捷運機電系統及土建工程之工程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專案管理或監造技術服務之工作實績,且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00,000,0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00,000,000元。
?曾完成或執行單軌捷運機電系統及土建工程之工程規劃、基本設計、細部設計、專案管理或監造技術服務之工作實績。
(2)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投標廠商應將其技術服務工作實績詳細列表,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本國技術服務工作實績:
A.採計軍、公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實績者,應檢附業主核發之驗收證明或服務完成證明書影本。
B.採計民營實績者,應檢附業主所核發之驗收證明或服務完成證明書及契約等影本各1份。
C.投標廠商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投標之工作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且應另檢附實際履約契約書必要內容影本及其他必要資料,以證明相關實績。
D.若為執行中之技術服務工作實績,應提出技術服務契約予以佐證。
?外國技術服務工作實績:
A.經公證或認證之切結書及中文譯本,於外國辦理者並應經本國駐外機構之認證,以證明列入實績統計表之外國實績資料為真實及正確。
B.採用之契約及業主所核發之服務完成證明書影本及中文譯本須經公證或認證,於外國辦理者並應經本國駐外機構認證。
C.若為分包廠商,須同時檢附合作同意書。
D.若為執行中之技術服務工作實績,應提出技術服務契約予以佐證。
(3)各項資格證明文件所載金額為外幣者,其匯率換算基準以完成該技術服務工作之日(若當日非辦公日,則為前一辦公日)按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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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更正公告:
1.更正內容(招標文件)包含:服務建議書份數文字修正一致(外標封及評選須知-五(二).1.(5))、合署辦公補充說明(契約書第八條第二十款)及增減率公式誤植修正(契約書第五條第四款(三))。
2.原公告前已領標或投標之廠商,請重新下載使用更正後文件投標。
3.本案不延長截止投標日及開標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