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1134
公佈日期 : 2026/02/23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採購案號 : W13-115-1326-02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恆春所管線設備維修工程、115年度恆春所用戶新裝單價工作(併案發包)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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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50494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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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7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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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W13-115-1326-02
採購名稱:115年度恆春所管線設備維修工程、115年度恆春所用戶新裝單價工作(併案發包)
採購類別:採購-水電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機關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青島街3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羅朝淇
連絡人電話:(08)7333123#792
傳真號碼:(08)73298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10
開標日期:2026/0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728,099 元
Email:jason310@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項目代碼:E501011)
附加說明 : 後續擴充:
1. 「115年度恆春所管線設備維修工程」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以契約價金之200%為限且不得超過查核金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以換文方式辦理。詳本公司「管線修漏工程施工補充說明」(擴充金額為6,523,921元) (含稅)
2. 「115年度恆春所用戶新裝單價工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限自開工日起365日曆天或以擴充金額(含本約)二次為上限,並經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詳新(改)裝工作採購補充說明(勞務版))(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204,178元)
※本案押標金新臺幣73萬元整,請分開開立票據,如無分開將視為無效標※
1.32萬元為維修工程
2.41萬元為新裝工作
一.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二.本案設計、規劃或需求聯絡人為:操作課;崔勝紘;08-7333123#358
三.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 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五.本處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電話:08-7333123 770~772;傳真:08-7326664;E-mail:zdia@mail.water.gov.tw。
六.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應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八.機關重新辦理招標公告(即「機關代碼」及「標案案號」相同、「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仍需重新領標繳費,繳費後取得當次領標電子憑據(每次招標公告領標電子憑據均不同)及下載招標文件;僅有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係指「機關代碼」、「標案案號」及「新增公告傳輸次數」相同),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有異動之情形時,電子領標憑據得以延用。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後續擴充:
1. 「115年度恆春所管線設備維修工程」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金額以契約價金之200%為限且不得超過查核金額,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以換文方式辦理。詳本公司「管線修漏工程施工補充說明」(擴充金額為6,523,921元) (含稅)
2. 「115年度恆春所用戶新裝單價工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限自開工日起365日曆天或以擴充金額(含本約)二次為上限,並經雙方同意以換文方式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續約。(詳新(改)裝工作採購補充說明(勞務版))(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8,204,178元)
※本案押標金新臺幣73萬元整,請分開開立票據,如無分開將視為無效標※
1.32萬元為維修工程
2.41萬元為新裝工作
一.押標金或保證金票據受款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二.本案設計、規劃或需求聯絡人為:操作課;崔勝紘;08-7333123#358
三.本採購案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均含營業稅。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 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亦按原定時間順延之。
五.本處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電話:08-7333123 770~772;傳真:08-7326664;E-mail:zdia@mail.water.gov.tw。
六.投標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應派員到指定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七.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希望參標廠商開標後,得標廠商履約中,能撥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之「廉政意見訪查」,提供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
八.機關重新辦理招標公告(即「機關代碼」及「標案案號」相同、「新增公告傳輸次數」不同),仍需重新領標繳費,繳費後取得當次領標電子憑據(每次招標公告領標電子憑據均不同)及下載招標文件;僅有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係指「機關代碼」、「標案案號」及「新增公告傳輸次數」相同),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有異動之情形時,電子領標憑據得以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