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1103
公佈日期 : 2026/02/23
採購單位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採購案號 : A1140629TP115C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松山機場氣象設備委外維護服務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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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25314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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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346,95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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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40629TP115C
採購名稱:115年度松山機場氣象設備委外維護服務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機關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濱江街36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邱偉銘
連絡人電話:(02)87702190
傳真號碼:(02)2503145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10
開標日期:2026/02/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347,954 元
Email:sfeos@anws.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凡政府登記合格(營業項目具E6機電工程業、E7電信工程業、I3資訊服務業、JA02010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等項下相關行業),具備合格證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 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餘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第64條、第82條規定。
附加說明 : 1.本案因修改履約期限、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等招標資訊後重新辦理招標,視為第1次公開招標,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1.現場查勘:本採購案之工作範圍位於機場管制區域內,其作業時間及規定皆不同於一般採購案,建議廠商於本採購公告期間派員赴現場查勘,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查勘,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且完全滿意而參與投標,若日後履約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承責。查勘時間:公告招標期間之非例假日上班時間(09:00~12:00;14:00~16:30),機關現勘聯絡人及電話:臺北裝修區臺通信氣象臺陳泰猷臺長或代理人(02-87702185)
2.本案維護範圍所列裝備、設施數量僅供參考,實際數量仍以現場為準。
3.本案為確保裝備維護順遂,得標廠商得先派員至機關業管單位(本屬臺北裝修區臺通信氣象臺)進行了解現場環境與維護學習,以便移交及熟悉裝備維護,所需相關費用已納入廠商總標價內。
4.開標當日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俾便當場審查資格;廠商負責人如不克出席開標,由被授權人代表參加者請附出席代表授權書。
5.因故停止辦理投、開標作業之處理原則:
(1)截止投標日(投標文件收件地點:臺北市)因故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開標日則為順延至原開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
(2)截止投標日(投標文件收件地點:臺北市)正常上班,而開標日(開標地點:臺北市)因故停止上班致無法如期開標時,逕行順延至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辦理。
7.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因修改履約期限、預算金額及採購金額等招標資訊後重新辦理招標,視為第1次公開招標,須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
1.現場查勘:本採購案之工作範圍位於機場管制區域內,其作業時間及規定皆不同於一般採購案,建議廠商於本採購公告期間派員赴現場查勘,若廠商不克前往現場查勘,將視為廠商已對全部投標文件及補充說明皆充分瞭解且完全滿意而參與投標,若日後履約期間造成機關或廠商之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自行承責。查勘時間:公告招標期間之非例假日上班時間(09:00~12:00;14:00~16:30),機關現勘聯絡人及電話:臺北裝修區臺通信氣象臺陳泰猷臺長或代理人(02-87702185)
2.本案維護範圍所列裝備、設施數量僅供參考,實際數量仍以現場為準。
3.本案為確保裝備維護順遂,得標廠商得先派員至機關業管單位(本屬臺北裝修區臺通信氣象臺)進行了解現場環境與維護學習,以便移交及熟悉裝備維護,所需相關費用已納入廠商總標價內。
4.開標當日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俾便當場審查資格;廠商負責人如不克出席開標,由被授權人代表參加者請附出席代表授權書。
5.因故停止辦理投、開標作業之處理原則:
(1)截止投標日(投標文件收件地點:臺北市)因故停止上班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其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開標日則為順延至原開標日之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開標。
(2)截止投標日(投標文件收件地點:臺北市)正常上班,而開標日(開標地點:臺北市)因故停止上班致無法如期開標時,逕行順延至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開標。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另本機關釋疑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辦理。
7.本案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