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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21022
公佈日期 : 2026/02/13
採購單位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採購案號 : 115010
採購名稱 : 115年度都市更新QA線上客服系統建置及維護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579078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10
採購名稱:115年度都市更新QA線上客服系統建置及維護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曾小姐/陳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7815696#3099/3132
傳真號碼:(02)2781063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2
開標日期:2026/01/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00,000 元
Email:qn1063@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資訊服務。 (2)其他業類:資訊軟體服務業(I1301010)、資訊處理服務業(I130102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1301030)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洽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辦公時間至本處秘書室免費領取。 2.郵寄領取: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內(郵戳為憑),請附大型回郵信封(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貼足國內快捷郵資(臺北市及新北市80元、外縣市120元),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1.本公告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評審會議時間本處將另行通知廠商,屆時請符合資格廠商請進行簡報。 2.履約及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15年1月19日前以書面答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更新經營科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815696分機3132、傳真:02-27810679。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復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5.得標廠商請配合本府推動契約文件電子化,以憑證辦理契約電子簽章作業(https://mydoc.gov.taipei/MYDOC)。 6. 本案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依本案投標須知第59條第4款先辦理保留決標。 7. 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洽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辦公時間至本處秘書室免費領取。 2.郵寄領取: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內(郵戳為憑),請附大型回郵信封(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 貼足國內快捷郵資(臺北市及新北市80元、外縣市120元),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1.本公告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評審會議時間本處將另行通知廠商,屆時請符合資格廠商請進行簡報。 2.履約及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15年1月19日前以書面答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更新經營科陳小姐,聯絡電話:02-27815696分機3132、傳真:02-27810679。 4. 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復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5.得標廠商請配合本府推動契約文件電子化,以憑證辦理契約電子簽章作業(https://mydoc.gov.taipei/MYDOC)。 6. 本案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依本案投標須知第59條第4款先辦理保留決標。 7. 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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