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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20543
公佈日期 : 2026/02/13
採購單位 : 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5KM0102
採購名稱 : 115年金沙鎮疏濬清淤改善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94682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8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KM0102
採購名稱:115年金沙鎮疏濬清淤改善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金門縣金沙鎮公所
機關地址:890金門縣金沙鎮環島東路一段11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易忠
連絡人電話:(082)352150#258
傳真號碼:(082)3539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2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06
開標日期:2026/02/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0 元
Email:hung1985@mail.kinme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且依法納稅之營造業: 註明:工程造價限額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辦理,若未依規定辦理,取消投標資格。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二) 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且評鑑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三) 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免稅者,應檢附國稅局出據之營業稅免稅證明文件。 (四)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
附加說明 :
(一) 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二)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請先行至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檢核本標案之電子憑據(*.tkn),並列印書面明細,裝入「標封」內投標{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購領}。 (三)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倘投標家數僅1家,請依機關通知時間內辦理議價事宜)。 (四) 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暨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所建設課(082)352150。 (五) 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六) 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者,應於截止投標前之辦公時間送交機關總收發單位收受,加蓋收訖章,並註明收受時間,逾時標單無效,送件人應於投標封上簽章,不得拒絕。 (七) 標單標價中文大寫、總表總價數字、詳細價目表總價數字有不一致情況,以標單之標價(中文大寫)為準。 (八) 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應稅廠商應按規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免徵營業稅廠商,則規定其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零;計價時,應稅廠商計給營業稅,免稅廠商則不計給。 (九) 機關本採購招標作業及工程計價支付工程相關款項,需俟經費補助機關核撥後支付。 (十) 一千萬以上採購之得標廠商應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於決標日起15日內,依招標文件所提供之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至機關。 (十一)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 (1) 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 (2) 未使用招標機關當次招標發售之招標文件。 (3) 工程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未依填寫規定填寫、或塗改刪減原有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即除原有內容及依規定投標廠商應填寫之資料外,投標廠商不得附加任何文字)、或金額塗改而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印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或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或所填寫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其印文不能辨認。 (4) 工程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破損致部份文字缺少。 (5) 工程標單未表明廠商名稱、或負責人未蓋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印文難以辨認。 (6) 未依規定投標或檢附文件不符規定。 (7) 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或聲明內容依規定應填寫、未逐項填寫、或填寫內容不符規定、或未表明廠商名稱、或負責人未蓋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或填寫內容有塗改而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印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 (8) 切結書1未檢附、未表明廠商名稱、或負責人未蓋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 (9) 訂有有效期限之投標文件,於開標當日已失效。 (10)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11) 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2) 標封未密封交寄者。 (13) 投標文件信封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而未完整標示者。 (14) 投標廠商未附足應備投標文件或經資格審查未合規定者。 (15) 其他未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者,亦視為無效標。 (十二) 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稅額?款書??,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本案招標文件若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以政府採購法為主。 (二)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請先行至電子領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檢核本標案之電子憑據(*.tkn),並列印書面明細,裝入「標封」內投標{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ww.geps.gov.tw)購領}。 (三)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倘投標家數僅1家,請依機關通知時間內辦理議價事宜)。 (四) 其餘未盡事宜,詳投標須知暨招標文件,如有其他疑問請洽本所建設課(082)352150。 (五) 若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適逢天災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六) 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者,應於截止投標前之辦公時間送交機關總收發單位收受,加蓋收訖章,並註明收受時間,逾時標單無效,送件人應於投標封上簽章,不得拒絕。 (七) 標單標價中文大寫、總表總價數字、詳細價目表總價數字有不一致情況,以標單之標價(中文大寫)為準。 (八) 營業稅為獨立項目,應稅廠商應按規定比例報列營業稅,並計入投標總價,但免徵營業稅廠商,則規定其就該營業稅項目報價為零;計價時,應稅廠商計給營業稅,免稅廠商則不計給。 (九) 機關本採購招標作業及工程計價支付工程相關款項,需俟經費補助機關核撥後支付。 (十) 一千萬以上採購之得標廠商應依「工程價格資料庫作業辦法」規定,於決標日起15日內,依招標文件所提供之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單價電子檔(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格式電子檔)至機關。 (十一)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效標: (1) 押標金未依規定繳納。 (2) 未使用招標機關當次招標發售之招標文件。 (3) 工程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未依填寫規定填寫、或塗改刪減原有之字句、或附有任何條件(即除原有內容及依規定投標廠商應填寫之資料外,投標廠商不得附加任何文字)、或金額塗改而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印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或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填寫、或所填寫字跡模糊不清,難以辨認、或其印文不能辨認。 (4) 工程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破損致部份文字缺少。 (5) 工程標單未表明廠商名稱、或負責人未蓋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印文難以辨認。 (6) 未依規定投標或檢附文件不符規定。 (7) 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檢附、或聲明內容依規定應填寫、未逐項填寫、或填寫內容不符規定、或未表明廠商名稱、或負責人未蓋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或填寫內容有塗改而未蓋廠商或其負責人印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 (8) 切結書1未檢附、未表明廠商名稱、或負責人未蓋章(負責人章得以簽名替代)。 (9) 訂有有效期限之投標文件,於開標當日已失效。 (10)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11) 未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12) 標封未密封交寄者。 (13) 投標文件信封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而未完整標示者。 (14) 投標廠商未附足應備投標文件或經資格審查未合規定者。 (15) 其他未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者,亦視為無效標。 (十二) 工程、勞務及具承攬性質財物之採購,屬印花稅法課稅範圍者,廠商得標後請以金門縣稅務局所開立之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稅額?款書??,但應納稅額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可自行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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