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20537
公佈日期 : 2026/02/13
採購單位 : 彰化縣埤頭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7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埤頭鄉轄內排水及道路維護等公共設施修繕暨災害搶修搶險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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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25902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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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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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7
採購名稱:115年度埤頭鄉轄內排水及道路維護等公共設施修繕暨災害搶修搶險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彰化縣埤頭鄉公所
機關地址:523彰化縣埤頭鄉合興村斗苑西路13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俊增
連絡人電話:(04)8922117#146
傳真號碼:(04)89273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0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12
開標日期:2026/02/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94,820 元
Email:ntws72@pitou.ch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
依營造業法規定之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綜合營造業以上,應為政府
登記有案之合法廠商。
二、投標時應繳附:
(1)土木包工業或丙級綜合營造業以上登記證。
(2)會員證明文件。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或無欠稅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招標文件。
(二)廠商之投標文件未附上該標案之領標證明者本所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屆期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電子領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證序號重複者,為不合格。
(三)空氣污染防制費由廠商負責申請及代繳並檢據向本所請領。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廠商應納之印花稅,請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或超商(3萬元以下)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粘貼於憑證上」。
(六)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七)本採購案提供電子領標。
(八)合約之工程估價單各項單價依本所預算書比例調整,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將契約完成,經廠商用印後,送達招標機關辦理訂約程序。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投招標文件。
(二)廠商之投標文件未附上該標案之領標證明者本所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屆期未能提出者,為不合格。電子領標廠商之領標電子憑證序號重複者,為不合格。
(三)空氣污染防制費由廠商負責申請及代繳並檢據向本所請領。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廠商應繳納之印花稅廠商應納之印花稅,請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或超商(3萬元以下)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證明聯』粘貼於憑證上」。
(六)截止投標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七)本採購案提供電子領標。
(八)合約之工程估價單各項單價依本所預算書比例調整,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將契約完成,經廠商用印後,送達招標機關辦理訂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