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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19817
公佈日期 : 2026/02/12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採購案號 : 1150700203020130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河濱公園路面暨災後復原預約維護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258705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7002030201301
採購名稱:115年度河濱公園路面暨災後復原預約維護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碧誠
連絡人電話:(02)27208889#2672
傳真號碼:(02)2720267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2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09
開標日期:2026/02/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795,835 元
Email:da_cpc@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101011綜合營造業
附加說明 :
[公告底價]: A項-北區-底價為新臺幣13,000,000元。 B項-東區-底價為新臺幣13,000,000元。 C項-南區-底價為新臺幣13,000,000元。 [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不限定。 [物價指數調整]: 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調整 [設計科承辦人]: 河川管理科 王子豪 電話(02)27208889轉2660 [投標及開標方式]: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各分項之履約期限及契約上限金額]: 1.各分項之預算金額即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 A項-115年度北區河濱公園路面暨災後復原預約維護工程,預算金額13,931,945元。 B項-115年度東區河濱公園路面暨災後復原預約維護工程,預算金額13,931,945元。 C項-115年度南區河濱公園路面暨災後復原預約維護工程,預算金額13,931,945元。 2. 本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通知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 各次通知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有關災後工項部分,應俟機關認定確有有災害發生通知後始能使用該部工項辦理計價;若發生1999通報緊急案件,機關要求廠商派員工作時,廠商仍應派員執行工作,不得以工作人員休息為由拒絕。 [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說明]: 1.116年度廠商如有意續約,應於115年10月15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續約(逾期如無特殊原因視同放棄續約),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含已議定完成之項目單價)至116年12月31日,擴充契約價金如下: (1).A項:北區,後擴擴充金額13,931,945元。 (2).B項:東區,後擴擴充金額13,931,945元。 (3).C項:南區,後擴擴充金額13,931,945元。 2.115、116年度雙方如未續約或已續約1年,而機關因續期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單價延長委託期擴充至多6個月並擴充金額上限如下: (1).A項:北區,後擴擴充金額1,000萬為上限。 (2).B項:東區,後擴擴充金額1,000萬為上限。 (3).C項:南區,後擴擴充金額1,000萬為上限。 [複數決標說明]:本採購案採複數決標,並以分項決標方式辦理。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分為A、B、C共3項,並依序作為各次開標之決標順序,投標廠商可自行決定選擇參與一項或多項報價,惟限定同一廠商如標得2項後,其後之項目不決標予該廠商。 [押標金額度說明]: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報價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每1項之押標金為新臺幣69萬元整,如報價3項,應繳納押標金為新臺幣207萬元整;如採分項繳納,請註明分項名稱或代號,如未註明分項名稱或代號,且押標金總額不足致無法判別押標金所代表之分項,則依分項代號先後順序認定,後續不足額之分項視為無效報價。 [領標期限]:115/1/23—115/2/9/17:00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疑義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之截止期限]:115年1月27日 [本機關釋疑之期限]:115年2月2日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自送:11008臺北市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水利工程處秘書室(文書股).2.郵寄:台北郵政第49-5號信箱(限掛)(若採郵遞方式,請自行衡酌郵遞所需時間並自行於外封上註明時限,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3.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本處政風室廉政檢舉管道]: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台北郵局49-106號信箱、電話:(02)27202283、傳真:(02)27202276。 [其他資訊]:*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依「採購法第93條之1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廠商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 (餘請詳閱本標案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公告底價]: A項-北區-底價為新臺幣13,000,000元。 B項-東區-底價為新臺幣13,000,000元。 C項-南區-底價為新臺幣13,000,000元。 [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不限定。 [物價指數調整]: 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調整 [設計科承辦人]: 河川管理科 王子豪 電話(02)27208889轉2660 [投標及開標方式]: 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各分項之履約期限及契約上限金額]: 1.各分項之預算金額即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 A項-115年度北區河濱公園路面暨災後復原預約維護工程,預算金額13,931,945元。 B項-115年度東區河濱公園路面暨災後復原預約維護工程,預算金額13,931,945元。 C項-115年度南區河濱公園路面暨災後復原預約維護工程,預算金額13,931,945元。 2. 本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通知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3. 各次通知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有關災後工項部分,應俟機關認定確有有災害發生通知後始能使用該部工項辦理計價;若發生1999通報緊急案件,機關要求廠商派員工作時,廠商仍應派員執行工作,不得以工作人員休息為由拒絕。 [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說明]: 1.116年度廠商如有意續約,應於115年10月15日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續約(逾期如無特殊原因視同放棄續約),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含已議定完成之項目單價)至116年12月31日,擴充契約價金如下: (1).A項:北區,後擴擴充金額13,931,945元。 (2).B項:東區,後擴擴充金額13,931,945元。 (3).C項:南區,後擴擴充金額13,931,945元。 2.115、116年度雙方如未續約或已續約1年,而機關因續期契約未完成標辦或其他原因,要求廠商依本契約內容及單價延長委託期擴充至多6個月並擴充金額上限如下: (1).A項:北區,後擴擴充金額1,000萬為上限。 (2).B項:東區,後擴擴充金額1,000萬為上限。 (3).C項:南區,後擴擴充金額1,000萬為上限。 [複數決標說明]:本採購案採複數決標,並以分項決標方式辦理。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分為A、B、C共3項,並依序作為各次開標之決標順序,投標廠商可自行決定選擇參與一項或多項報價,惟限定同一廠商如標得2項後,其後之項目不決標予該廠商。 [押標金額度說明]: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報價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每1項之押標金為新臺幣69萬元整,如報價3項,應繳納押標金為新臺幣207萬元整;如採分項繳納,請註明分項名稱或代號,如未註明分項名稱或代號,且押標金總額不足致無法判別押標金所代表之分項,則依分項代號先後順序認定,後續不足額之分項視為無效報價。 [領標期限]:115/1/23—115/2/9/17:00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疑義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之截止期限]:115年1月27日 [本機關釋疑之期限]:115年2月2日 [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1.自送:11008臺北市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水利工程處秘書室(文書股).2.郵寄:台北郵政第49-5號信箱(限掛)(若採郵遞方式,請自行衡酌郵遞所需時間並自行於外封上註明時限,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3.電子投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本處政風室廉政檢舉管道]: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台北郵局49-106號信箱、電話:(02)27202283、傳真:(02)27202276。 [其他資訊]:*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依「採購法第93條之1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不提供現場領標,廠商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 (餘請詳閱本標案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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