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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19746
公佈日期 : 2026/02/12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5068P039
採購名稱 : 高解析度衛星影像等4項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4500293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322,078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5068P039
採購名稱:高解析度衛星影像等4項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規格陶昱任508615/招標車語菲508356
連絡人電話:(04)22112660
傳真號碼:(04)221238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3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04
開標日期:2026/02/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596,476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5年02月01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02月10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分機508356、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廠商可自行參考運用)。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採訂定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6.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含各分項報價)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9.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10.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1.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5年02月01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02月10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分機508356、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廠商可自行參考運用)。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本案採分項報價、總價決標,採訂定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6.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含各分項報價)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7.如欲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等作為本案之押標金,受款人(抬頭)為「生產服務基金─生產四0一廠413專戶」。 8.本案採購計畫品項及其零附件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含港澳)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9.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10.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1.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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