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19484
公佈日期 : 2026/02/12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41216D
採購名稱 : 三重辦公廳舍、各辦公室服務櫃檯取票機與叫號設備建置及汰換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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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477998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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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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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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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216D
採購名稱:三重辦公廳舍、各辦公室服務櫃檯取票機與叫號設備建置及汰換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夏小姐/交通事件裁決處資訊室周先生(電話:02-89786101分機854)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73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6
開標日期:2025/12/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145,000 元
Email:aa0821@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資訊科者;或2.公司或行號;或3.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資訊軟硬體服務、資訊軟硬體之規劃、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且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且五、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後續擴充議價原則說明】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
1.專案啟動規劃階段:
自決標日起120日曆天內,廠商須至本處進行需求訪談,做成需求訪談紀錄(格式範例如附件1)交付本處同意後留存備查,需求訪談應有3階段設計,每個階段廠商應於需求訪談會議後於14日內提供訪談內容雛型畫面予本處,並提供詢問及討論需求內容變更。於第3階段需求訪談會議後廠商以最後決議內容進行本專案系統分析設計規劃,並交付專案管理計畫書(詳陸、專案管理一節),另可視需要向本處提出至本專案範圍內之各服務處場勘之需求。
2.分析設計階段:
廠商應依需求訪談紀錄及本處各服務處之場地空間現況,於自決標日起150日曆天內提供本處【整體系統建置規劃書】(內容須包含需求規格、系統分析、系統設計、測試計畫、教育訓練計畫、軟硬體清冊及系統架構圖、取號單及本專案系統設計畫面等項目),由本處確認同意後,廠商以此進行系統開發及建置施作,並於自決標日起240日曆天內完成(含測試)。
3.安裝測試階段:分2部分安裝
(1)第1部分:廠商應於前階段完成後並自機關指定施工日起算75個日曆天內將本專案相關軟硬體於機關指定地點(本處樹林、中和、蘆洲服務處及新莊執行分署)汰換、建置、安裝、設定完畢(主控系統如有需要或先安裝於本處板橋處本部),經測試能正常運作及完成壓力測試,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後,報請本處查驗並提供廠商自行測試完成的測試報告,查驗期間應預留15日曆天(含以上),查驗由廠商操作並說明測試過程供機關查驗人員觀看結果應符合契約(含需求訪談決議內容),如有未通過情形,廠商應儘速修正。
(2)第2部分:廠商須配合於本處三重廳舍完工並於前階段完成後,自機關指定施工日起算60個日曆天內將本專案所有相關軟硬體於三重廳舍建置安裝完畢(其中舊叫號系統由本處板橋處本部搬遷至三重廳舍存放),經測試能正常運作及完成壓力測試,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後,報請本處查驗並提供廠商自行測試完成的測試報告,查驗期間應預留15日曆天(含以上),查驗由廠商操作並說明測試過程供機關查驗人員觀看結果應符合契約(含需求訪談決議內容),如有未通過情形,廠商應儘速修正。
4.教育訓練階段:
廠商應於安裝測試階段完成後30日曆天(或機關指定日)內於機關指定地點辦理教育訓練,教育訓練之上課人數由本處安排,廠商須於辦理各場次教育訓練前5日曆天前提供足夠數量之教材,並以中文教材為主,另需提供電子檔,經本處同意後實施,教育訓練至少需辦理3場次(各場次1至4小時)。(詳需求說明書「柒、驗收應交付項目及期程」)
5.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及需求說明書「柒、驗收應交付項目及期程」。
【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資料】洽辦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43號2樓、聯絡人:資訊室周先生、電話:02-89786101分機854、傳真:02-89522820。
【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因響應節能減碳政策,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後續擴充議價原則說明】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履約期限】
1.專案啟動規劃階段:
自決標日起120日曆天內,廠商須至本處進行需求訪談,做成需求訪談紀錄(格式範例如附件1)交付本處同意後留存備查,需求訪談應有3階段設計,每個階段廠商應於需求訪談會議後於14日內提供訪談內容雛型畫面予本處,並提供詢問及討論需求內容變更。於第3階段需求訪談會議後廠商以最後決議內容進行本專案系統分析設計規劃,並交付專案管理計畫書(詳陸、專案管理一節),另可視需要向本處提出至本專案範圍內之各服務處場勘之需求。
2.分析設計階段:
廠商應依需求訪談紀錄及本處各服務處之場地空間現況,於自決標日起150日曆天內提供本處【整體系統建置規劃書】(內容須包含需求規格、系統分析、系統設計、測試計畫、教育訓練計畫、軟硬體清冊及系統架構圖、取號單及本專案系統設計畫面等項目),由本處確認同意後,廠商以此進行系統開發及建置施作,並於自決標日起240日曆天內完成(含測試)。
3.安裝測試階段:分2部分安裝
(1)第1部分:廠商應於前階段完成後並自機關指定施工日起算75個日曆天內將本專案相關軟硬體於機關指定地點(本處樹林、中和、蘆洲服務處及新莊執行分署)汰換、建置、安裝、設定完畢(主控系統如有需要或先安裝於本處板橋處本部),經測試能正常運作及完成壓力測試,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後,報請本處查驗並提供廠商自行測試完成的測試報告,查驗期間應預留15日曆天(含以上),查驗由廠商操作並說明測試過程供機關查驗人員觀看結果應符合契約(含需求訪談決議內容),如有未通過情形,廠商應儘速修正。
(2)第2部分:廠商須配合於本處三重廳舍完工並於前階段完成後,自機關指定施工日起算60個日曆天內將本專案所有相關軟硬體於三重廳舍建置安裝完畢(其中舊叫號系統由本處板橋處本部搬遷至三重廳舍存放),經測試能正常運作及完成壓力測試,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後,報請本處查驗並提供廠商自行測試完成的測試報告,查驗期間應預留15日曆天(含以上),查驗由廠商操作並說明測試過程供機關查驗人員觀看結果應符合契約(含需求訪談決議內容),如有未通過情形,廠商應儘速修正。
4.教育訓練階段:
廠商應於安裝測試階段完成後30日曆天(或機關指定日)內於機關指定地點辦理教育訓練,教育訓練之上課人數由本處安排,廠商須於辦理各場次教育訓練前5日曆天前提供足夠數量之教材,並以中文教材為主,另需提供電子檔,經本處同意後實施,教育訓練至少需辦理3場次(各場次1至4小時)。(詳需求說明書「柒、驗收應交付項目及期程」)
5.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及需求說明書「柒、驗收應交付項目及期程」。
【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資料】洽辦機關名稱: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機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43號2樓、聯絡人:資訊室周先生、電話:02-89786101分機854、傳真:02-89522820。
【招標文件郵購部份領取方式及地點】
因響應節能減碳政策,目前只提供電子領標服務,現場領標及其他方式之領標作業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