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18709
公佈日期 : 2026/02/11
採購單位 :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採購案號 : 115S004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臺北市細懸浮微粒成分分析監測站操作維護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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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772726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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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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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S004
採購名稱:115年度臺北市細懸浮微粒成分分析監測站操作維護計畫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東北區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環檢中心陳汎凌或秘書室陳怡文
連絡人電話:(02)28236160#819
傳真號碼:(02)2759799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3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3
開標日期:2026/01/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824,500 元
Email:la-wen@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廠商:
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F113990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F213990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或J101990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附加說明 :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 282 萬元整。
【履約期限】自115年4月1日或決標次日起(以日期後者起算)至115年12月31日止。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3.得標廠商應自行負責本案設備必要之電源配置及?路安裝等事宜(本局不另行補助),若有現勘需要請與本局人員連絡及安排(連絡人員:陳汎凌,連絡電話:(02)2823-6160分機819)。
4.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審查表。
履約保證金: 250,000 元。
【其他】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非複數決標、以最低標總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2.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1.5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5.1.9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5.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6.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案公告底價★】底價為新臺幣 282 萬元整。
【履約期限】自115年4月1日或決標次日起(以日期後者起算)至115年12月31日止。
【廠商應附證明文件摘要】
1.納稅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2.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廠商投標階段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3.得標廠商應自行負責本案設備必要之電源配置及?路安裝等事宜(本局不另行補助),若有現勘需要請與本局人員連絡及安排(連絡人員:陳汎凌,連絡電話:(02)2823-6160分機819)。
4.餘詳投標須知第貳節及審查表。
履約保證金: 250,000 元。
【其他】
1.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非複數決標、以最低標總價決標、不限中小企業參與、無預付款、不辦理初驗、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2.廠商如對本標案有異議,應自公告次日起10日內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局提出。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1.5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本局將於115.1.9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本局檢舉受理單位政風室聯絡電話:02-27208889轉7193傳真:27278056地址:臺北市市府路1號北區7樓。
5.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6.其他請詳閱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