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18282
公佈日期 : 2026/02/11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消防局
採購案號 : 115003
採購名稱 : 嘉義縣消防局第三大隊太平分隊新建工程委託勘測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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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554065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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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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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084,622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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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03
採購名稱:嘉義縣消防局第三大隊太平分隊新建工程委託勘測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嘉義縣消防局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安仁里祥和二路東段6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侯家雄
連絡人電話:(05)3620233#421
傳真號碼:(05)36224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1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6
開標日期:2025/12/1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084,622 元
Email:chiahan00329@yahoo.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建築師有效期限之開業證書(影本)。
2.當年度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
附加說明 : 1.請投標廠商應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於指定之開標場所(本局3樓會議室)出席本次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現場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等,投標廠商未於所定時間派員到場且經本局電話通知十分鐘以內者,依據本法第6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3條之相關權益,視同放棄。本局需另行通知者除外。
2.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截止收件日前一個月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截止收件日前一個月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
3.電子領標請至https://web.pcc.gov.tw/pis/網站領取,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能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依本法第50條第1項不予決標。
4.若下情事,判定為無效標:(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提供其他廠商複製,致電子憑據紙本識別碼重複者,依投標日期、時間前後順序,在後者為無效。(2)經查提供之電子憑據資料紙本非該次標案者為無效標。
5.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6.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填寫切結書,並隨標檢附之;但投標時未檢附切結書 1(投標廠商),不視為不合格標,可於廠商得標後本機關查驗證件時再提出。
7.依本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8.收件截止日或開標日當日嘉義縣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代之。
9.本案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如保留決標期間廠商報價效期已過且廠商不願延長,自無法決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請投標廠商應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於指定之開標場所(本局3樓會議室)出席本次開標,以備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現場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等,投標廠商未於所定時間派員到場且經本局電話通知十分鐘以內者,依據本法第6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3條之相關權益,視同放棄。本局需另行通知者除外。
2.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截止收件日前一個月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截止收件日前一個月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
3.電子領標請至https://web.pcc.gov.tw/pis/網站領取,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能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依本法第50條第1項不予決標。
4.若下情事,判定為無效標:(1)將下載之招標文件提供其他廠商複製,致電子憑據紙本識別碼重複者,依投標日期、時間前後順序,在後者為無效。(2)經查提供之電子憑據資料紙本非該次標案者為無效標。
5.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6.廠商請詳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填寫切結書,並隨標檢附之;但投標時未檢附切結書 1(投標廠商),不視為不合格標,可於廠商得標後本機關查驗證件時再提出。
7.依本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廠商投標文件內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
8.收件截止日或開標日當日嘉義縣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代之。
9.本案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如保留決標期間廠商報價效期已過且廠商不願延長,自無法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