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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17609
公佈日期 : 2026/02/10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31470105
採購名稱 : 桃園區營業處114年甲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82282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59,411,339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31470105
採購名稱:桃園區營業處114年甲工區配電外線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廖耘笙
連絡人電話:(03)3392121#2416
傳真號碼:(03)333619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2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04
開標日期:2026/02/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60,000,000 元
Email:u702288@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符合以下基本資格條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一) 國內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 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並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 外國投標廠商: 1. 投標廠商應檢附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另應檢附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 廠商投標時,應依前述一、(一)所列營業項目檢附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國內投標廠商: 若營業項目代碼為E601010之甲專級電器承裝業及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須於投標時附具該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 外國投標廠商: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特定資格: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附加說明 :
1.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3. 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4. 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交辦期限,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5. 自開工日起至屆滿交辦期限,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至屆滿交辦期限,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惟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如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6.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檢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即所投標單作為無效)。 7. 具連網功能之施工機具禁止使用大陸廠牌產品。 8. 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9. 「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0. 本採購案提供投標廠商「本工程地區以往主要材料實際施作數量統計表?參考。 11. 「授權書」、「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切結書」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書表已有更新版本,詳公告招標文件,另已廢止「准用副印參加工程重行當場比價申請書」表單。 12. 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13. 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14.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44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5年3月12日,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 15. 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之「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16. 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7.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8.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28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19. 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0. 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21.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授權書」。 22.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23. 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24.投標廠商應符合以下特定資格條件: 投標廠商應具下列工程實績: 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配電外線工程或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或配電外線及零星管路綜合工程等(前述綜合工程僅計外線工程部分)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4,4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6,000萬元,並應附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上述資格規定,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3. 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 4. 自開工日起未屆滿交辦期限,而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則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5. 自開工日起至屆滿交辦期限,交辦總工程款已達本工程契約價金(含加值型營業稅)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反之,自開工日起至屆滿交辦期限,交辦總工程款未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經雙方同意後契約得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惟展延期間工程交辦總工程款估算如達本工程契約價金時,即停止交辦重行發包。 6.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檢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即所投標單作為無效)。 7. 具連網功能之施工機具禁止使用大陸廠牌產品。 8. 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9. 「本工程例假日、休息日及其他應放假日之施工費用已考量於詳細價目表之施工積點單價內;另由甲方指定之假日施工,按特訂條款第八條付款第十六款規定核計工量,投標廠商應審慎評估成本,並將影響因素預估於報價成本內?。 10. 本採購案提供投標廠商「本工程地區以往主要材料實際施作數量統計表?參考。 11. 「授權書」、「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切結書」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書表已有更新版本,詳公告招標文件,另已廢止「准用副印參加工程重行當場比價申請書」表單。 12. 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13. 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14.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44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5年3月12日,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 15. 物價指數調整要點之「特定個別項目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物價總指數之漲跌幅門檻修訂為2.5%?,履約階段亦應逐月核算物調款。 16. 本工程詳細價目表僅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碼規則修正工項名稱(即「項目及說明?)及單位,其材料規範、NDCIS內建材料及招標文件內所述之材料名稱及單位仍保留沿用,請參閱「詳細價目表各工項對照表?。 17.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8.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28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19. 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0. 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21.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授權書」。 22.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23. 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24.投標廠商應符合以下特定資格條件: 投標廠商應具下列工程實績: 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配電外線工程或配電管路及零星外線綜合工程或配電外線及零星管路綜合工程等(前述綜合工程僅計外線工程部分)之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4,400萬元,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6,000萬元,並應附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 ※上述資格規定,詳「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規定」附註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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