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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17042
公佈日期 : 2026/02/09
採購單位 : 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採購案號 : 1152004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草屯鎮地方建設及災後復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854153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1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2004
採購名稱:115年度草屯鎮地方建設及災後復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南投縣草屯鎮公所
機關地址:542南投縣草屯鎮中山里草溪路89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文馨、許淑韻
連絡人電話:(049)2338161#216.219
傳真號碼:(049)230154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6
開標日期:2026/01/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817,500 元
Email:swim0219@mail.tsaotu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領得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營業項目有得以辦理工程設計及監造等業務,並聘有符合本案規定之專業人員者,並領有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執業執照。 2.合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並具備合格證件。
附加說明 :
1.個案若係南投縣政府補助款,需俟補助款核撥入庫後,再行付款。 2.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4.08.20投稅消字第1140552707號函示:得標廠商須依契據性質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納及開立繳款書事宜請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電話(049)2222121轉337。 3.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本案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6.切結書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7.本案已使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宣布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並於決標日簽約。 8.本案為複數決標,評選結果依據優勝順序由評選序位第一開始辦理議價,取得第壹標優先議價權,每一廠商原則上僅能得1標。如前一序位優勝廠商議價不成,依序由次一序位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並依此類推。但如因廠商資格不符或家數不足時,得再由各優勝廠商依序遞補辦理議價。 9.評選第1名為第壹標,服務費用最高上限新臺幣3,123,750元整,評選第2名為第貳標,服務費用最高上限新臺幣2,677,500元整,評選第3名為第參標,服務費用最高上限新臺幣2,231,250元整,評選第4名為第肆標,服務費用最高上限新臺幣1,785,000元整,依議價後之建造費用百分比計算。(限個案核定工程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 10.履約期限為:自簽約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金額用罄為止。(1)設計部分依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設計工作。(2)監造部分自工程開工起至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合格止。 ◎開標過程如下:115年1月27日08:30進行資格審查並進行工作小組會議,符合資格廠商,預定115年2月3日14:00進行評選,詳如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須知。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個案若係南投縣政府補助款,需俟補助款核撥入庫後,再行付款。 2.依據南投縣政府稅務局114.08.20投稅消字第1140552707號函示:得標廠商須依契據性質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繳納及開立繳款書事宜請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電話(049)2222121轉337。 3.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及相關事項請詳閱投標須知;本案招標文件如有未盡事宜或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時,悉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4.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投標廠商應自行檢視是否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衝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填報事前揭露表。 6.切結書不作為判定是否符合之標準,未附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細則第60條於澄清後予以填列。 7.本案已使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宣布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並於決標日簽約。 8.本案為複數決標,評選結果依據優勝順序由評選序位第一開始辦理議價,取得第壹標優先議價權,每一廠商原則上僅能得1標。如前一序位優勝廠商議價不成,依序由次一序位優勝廠商辦理議價,並依此類推。但如因廠商資格不符或家數不足時,得再由各優勝廠商依序遞補辦理議價。 9.評選第1名為第壹標,服務費用最高上限新臺幣3,123,750元整,評選第2名為第貳標,服務費用最高上限新臺幣2,677,500元整,評選第3名為第參標,服務費用最高上限新臺幣2,231,250元整,評選第4名為第肆標,服務費用最高上限新臺幣1,785,000元整,依議價後之建造費用百分比計算。(限個案核定工程金額為新臺幣500萬元以下) 10.履約期限為:自簽約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金額用罄為止。(1)設計部分依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設計工作。(2)監造部分自工程開工起至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合格止。 ◎開標過程如下:115年1月27日08:30進行資格審查並進行工作小組會議,符合資格廠商,預定115年2月3日14:00進行評選,詳如資格審查及評選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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