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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16905
公佈日期 : 2026/02/09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H15075P04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春節餐會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33010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H15075P041
採購名稱:115年度春節餐會
採購類別:採購-食物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401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採購科 李小姐
連絡人電話:(04)22112660#508355
傳真號碼:(04)221238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0
開標日期:2026/01/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83,500 元
Email:msmpc401@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5年01月17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01月26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廠商可自行參考運用)。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廠商投標時應依採購計畫清單附件1.評審須知之要求製作「服務建議書」及「簡報」,並檢附: 1.「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紙本乙式各15份。 2.「服務建議書PDF」及「簡報PPT」電子檔1份(光碟或USB)。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1)本案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方式辦理,投標廠商無須備報價單;本案固定價格給付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桌及500元/個(值勤人員餐盒),預計48桌及15個餐盒,並採開口式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使用桌數及餐盒數計價付款(至少35桌及15個,含素食)。 (2)評審委員就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平均總評分達75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且經評審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符合需要者,洽其議定其他內容(採固定價格給付,無須議減價格),餘詳如評審須知。 (3)本案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符合需要者為得標廠商。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到場之廠商,招標單位將依採購法第60條踐行通知程序,逕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限期到場,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詳投標須知第27點)。 7.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含港澳)地區勞務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8.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9.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0.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疑義之期限至民國115年01月17日1700時止;對招標文件內容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01月26日1700時止,均以書面向本單位提出(逾時或未具名者得不予受理),電話:(04)22112660、22112423分機508355、傳真:(04)22123820,地址:401011 臺中市東區振興路178號。 2.本案請自備投標信封,存放所有招標所需文件,信封請密封,並必須於封套上書明本案購案案號、廠商公司名稱、地址、電話及統一編號(信封格式詳如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三,廠商可自行參考運用)。 3.開標時,若參標代表非負責人本人,則應於進入標場前檢附負責人授權書及被授權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另請攜帶公司、負責人章戳(與廠商投標報價單相同)參標。 4.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方式辦理。 ※廠商投標時應依採購計畫清單附件1.評審須知之要求製作「服務建議書」及「簡報」,並檢附: 1.「服務建議書」及「簡報」紙本乙式各15份。 2.「服務建議書PDF」及「簡報PPT」電子檔1份(光碟或USB)。 5.本案報價及決標方式: (1)本案採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方式辦理,投標廠商無須備報價單;本案固定價格給付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桌及500元/個(值勤人員餐盒),預計48桌及15個餐盒,並採開口式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使用桌數及餐盒數計價付款(至少35桌及15個,含素食)。 (2)評審委員就各評審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並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平均總評分達75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且經評審小組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符合需要者,洽其議定其他內容(採固定價格給付,無須議減價格),餘詳如評審須知。 (3)本案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符合需要者為得標廠商。 6.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到場之廠商,招標單位將依採購法第60條踐行通知程序,逕依廠商投標文件所載電話號碼通知限期到場,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詳投標須知第27點)。 7.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含港澳)地區勞務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8.依國家安全法第11條規定,為確保國防軍品及設施之安全,廠商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或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出資之個人或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或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得標廠商於履約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1)對用於軍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之產製品或服務,知悉原產地、國籍或登記地係來自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境外敵對勢力,而為交付或提供。 (2)知悉係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作戰物資,而為交付或提供, 9.得標廠商違反前款規定時,將依國家安全法第12條相關罰則規定?理。 10.得標商請依印花稅法檢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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