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16769
公佈日期 : 2026/02/09
採購單位 :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採購案號 : 11505002703
採購名稱 : 臺北市備用水井設備更新財物採購(2)(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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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737690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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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52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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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5002703
採購名稱:臺北市備用水井設備更新財物採購(2)(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長興街13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段洛城
連絡人電話:(02)87335950
傳真號碼:(02)8733579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2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05
開標日期:2026/02/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356,183 元
Email:hpistons@water.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機械安裝業(E604010)或機械設備製造業(CB01010)或機械批發業(F113010)。
附加說明 : 一、 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翁嘉恩】先生電話:【(02)87335651】。
二、 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公告底價為新臺幣【18,528,000】元整。
三、開標方式: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文件置於一封套內)。
四、 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2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 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價目表》等。
六、 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七、 投標廠商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八、 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九、 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十、 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十一、 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 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該項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辦理押標金退還。
十三、 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四、 依「臺北市政府契約文件數位化推動計畫」,決標後將於本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採電子簽章製作電子契約副本。投標廠商可先向有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或組織團體憑證,並註冊臺北通組織會員,以加速未來辦理時效。
十五、 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十六、本案因屬中央計畫辦理113-115年度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經費為逐年審定撥付,故各年度之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原定之金額撥付或預算刪除,將依下列原則辦理:本案為開口契約,機關各年度將依該年度中央預算審定之金額辦理設備更新,如本計畫中央之後續預算刪除,得提前辦理終止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十七、本案辦理第2次開標作業,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不受3家廠商投標之限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規範及設計疑義請洽【翁嘉恩】先生電話:【(02)87335651】。
二、 本案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公告底價為新臺幣【18,528,000】元整。
三、開標方式: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文件置於一封套內)。
四、 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2月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 特殊規定:詳本案《補充說明及詳細價目表》等。
六、 契約文件依本機關規定格式影印及裝訂,所需費用由承商負擔。
七、 投標廠商應檢附投標證件資料如《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所列。
八、 本案為預約式契約(開口合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
九、 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十、 本案採電子領標須檢附領標憑據,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廠商再次投標時得採用先前領標憑據。惟變更招標文件,須重行下載招標文件,以瞭解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故須檢附當次領標憑據。
十一、 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二、 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投標廠商若採用該項服務,請務必確認已繳費成功,以免影響投標資格,如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0800-080-511;未得標廠商請於開標後攜帶公司、負責人章及匯款帳號至本處辦理押標金退還。
十三、 本案得標廠商應於第一次請領契約價金前完成電子統一發票申辦作業,並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如須採紙本統一發票者,應先報經機關同意。
十四、 依「臺北市政府契約文件數位化推動計畫」,決標後將於本府電子文件服務平台(MyDoc)採電子簽章製作電子契約副本。投標廠商可先向有關憑證管理中心申請工商或組織團體憑證,並註冊臺北通組織會員,以加速未來辦理時效。
十五、 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十六、本案因屬中央計畫辦理113-115年度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經費為逐年審定撥付,故各年度之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依原定之金額撥付或預算刪除,將依下列原則辦理:本案為開口契約,機關各年度將依該年度中央預算審定之金額辦理設備更新,如本計畫中央之後續預算刪除,得提前辦理終止契約,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
十七、本案辦理第2次開標作業,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不受3家廠商投標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