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15239
公佈日期 : 2026/02/05
採購單位 : 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5005
採購名稱 : 115年度信義、南港、文山區公所轄管鄰里公園土木水電設施維護預約工程(E、F、G項)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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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21456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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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487,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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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05
採購名稱:115年度信義、南港、文山區公所轄管鄰里公園土木水電設施維護預約工程(E、F、G項)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機關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9、10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羿璇 王克仁
連絡人電話:(02)27239777#809700
傳真號碼:(02)2723974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18
開標日期:2025/11/1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2,514,559 元
Email:au9286@gov.taipei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任一項資格:
1.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
2. 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投標 F 項
附加說明 : 【重要訊息】
一、本案修正部分招標文件說明如下:投標須知第24點:押標金受款人原記載為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保管款、臺北市南港區公所保管款、臺北市文山區公所保管款,更正為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保管款。投標須知第26點:有關電匯繳納押標金者,原記載電匯至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分行本機關臺北市信義區公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帳戶,更正為電匯至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分行本機關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帳戶。
二、本案採購招標補充說明,請詳閱投標須知第102點。
三、本案E項與信義區公所訂約,F項與南港區公所訂約、G項與文山區公所訂約。
[公告底價]:
E項:新臺幣7,630,000元整。
F項:新臺幣4,271,000元整。
G項:新臺幣9,487,000元整。
[本案採一次投開標,預定決標日期]:114年11月19日
[履約保證金額度]: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變更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1月14日前,以書面向本所提出(聯絡電話:02-27239777#700、傳真:02-27200975、地址: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9樓),本所將於114年11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非本次變更招標文件內容部分,請求釋疑期限仍依前次公告內容辦理。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大小章。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12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6月29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120日)
五、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8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六、防杜圍標或假性競爭行為,以維採購公平秩序,工程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重要訊息】
一、本案修正部分招標文件說明如下:投標須知第24點:押標金受款人原記載為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保管款、臺北市南港區公所保管款、臺北市文山區公所保管款,更正為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保管款。投標須知第26點:有關電匯繳納押標金者,原記載電匯至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分行本機關臺北市信義區公所、臺北市南港區公所、臺北市文山區公所帳戶,更正為電匯至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分行本機關臺北市信義區公所帳戶。
二、本案採購招標補充說明,請詳閱投標須知第102點。
三、本案E項與信義區公所訂約,F項與南港區公所訂約、G項與文山區公所訂約。
[公告底價]:
E項:新臺幣7,630,000元整。
F項:新臺幣4,271,000元整。
G項:新臺幣9,487,000元整。
[本案採一次投開標,預定決標日期]:114年11月19日
[履約保證金額度]:訂約總價之10%,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詳投標須知第73點)
[其他]:
一、廠商對招標文件變更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1月14日前,以書面向本所提出(聯絡電話:02-27239777#700、傳真:02-27200975、地址: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9樓),本所將於114年11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非本次變更招標文件內容部分,請求釋疑期限仍依前次公告內容辦理。
二、投標廠商派人員參加開標,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依投標須知第49點規定「由負責人或代理人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若需領回押標金時,請該廠商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公司大小章。
三、詳細價目表所列人力項目單價,依投標須知第84點規定,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不予調低。
四、押標金以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者,請留意有效期應符合投標須知第25點規定,即「押標金有效期」應比投標須知第47點「報價有效期」長30日以上,期限不足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規定為不合格標。
例:倘開標日為3月1日,投標文件(含報價有效期)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次日起90日止,則押標金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其押標金有效期依第25點規定應至開標次日起120日止,即有效期應逾6月29日後。(3月1日不計,自3月2日當日起算120日)
五、依投標須知第10點規定,請一併檢附領標電子憑據;非本標案或未檢附,經本機關依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依投標須知第57點第8款規定視為不合格標。廠商對領標作業系統如有疑義,請透過系統24小時免費客服電話:0800-080-512洽詢。
六、防杜圍標或假性競爭行為,以維採購公平秩序,工程會95年7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