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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14849
公佈日期 : 2026/02/05
採購單位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1112-823
採購名稱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行政大樓充電樁設置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3115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3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112-823
採購名稱:新北市三重區公所行政大樓充電樁設置
採購類別:採購-電子設備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機關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洪小姐、江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862345#571、536
傳真號碼:(02)2987123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26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04
開標日期:2025/12/0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50,000 元
Email:AU299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及具甲級電器承裝業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營業項目需登記有: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 2.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請擇一備標,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其檢附之信用證明,得以其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文件。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五樓秘書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本案為財物採購,依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免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為原則;惟本案為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履約保證金計新臺幣5萬元,並為確保廠商自驗收合格之日起需提供至少2年之保固,擬收取契約金額3%為保固保證金。 三、履約期限:本案如於114年12月31日前決標,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起開始履約;倘於115年1月1日後決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開始履約,廠商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會同機關現場勘查充電柱安裝位置;25日曆天內備妥施工計畫書報本機關(其涉及用電限制及安全部分應納入技師簽證之意見);3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圖、電氣負載計算書並送台電審查;並於決標次日起90日曆天內安裝及測試完成;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五樓秘書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本案為財物採購,依採購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免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為原則;惟本案為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履約保證金計新臺幣5萬元,並為確保廠商自驗收合格之日起需提供至少2年之保固,擬收取契約金額3%為保固保證金。 三、履約期限:本案如於114年12月31日前決標,廠商應於115年1月1日起開始履約;倘於115年1月1日後決標,廠商應於決標日次日起開始履約,廠商應自決標日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會同機關現場勘查充電柱安裝位置;25日曆天內備妥施工計畫書報本機關(其涉及用電限制及安全部分應納入技師簽證之意見);3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圖、電氣負載計算書並送台電審查;並於決標次日起90日曆天內安裝及測試完成;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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