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14502
公佈日期 : 2026/02/04
採購單位 :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01-05
採購名稱 : 2026城市交流活動暨國外考察觀摩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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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07548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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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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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1-05
採購名稱:2026城市交流活動暨國外考察觀摩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機關地址:269宜蘭縣冬山鄉南興村冬山路10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林小姐
連絡人電話:(03)9591105#291
傳真號碼:(03)959031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1
開標日期:2026/01/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 元
Email:dungshan@mail.e-land.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摘要說明]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營業項目為「甲種以上旅行業(營業項目代碼:J902011)」。廠商投標時除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文件外,另應檢附企劃書1式7份(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電子領標不收取文件工本費。
[開標地點]:本所3樓第二會議室(宜蘭縣冬山鄉南興村冬山路100號)
[押標金額度]:免。
[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5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次日起14日內)。
[保固保證金額度]:免。
[其他]:
1.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2.本標案採不分段開標,依招標公告登載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之廠商由本所另函或電話通知參與評審後,再函請優勝廠商(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約(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則依採購法相關規定依序辦理議約)。
3.本案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惟投標廠商仍須經評審過程,符合合格門檻(滿分100分, 出席評審委員評定總平均分數70分【含】以上為合格),且經過半數出席委員評定70分(含)以上者,始為優勝廠商(符合需要廠商),取得議價(約)資格(詳本採購案評審須知)。
4.觀摩人數:本機關人員參加人數10人,含自費眷屬(全額自付)預估總人數16人【依契約固定單價(每人新臺幣5萬元整)或決標單價(廠商自願減價之單價)全額自付廠商】,依實際參加人數付款,如有變動廠商不得藉以要求增加價金,參與人數由機關依照業務需求分配後提供廠商配合辦理,廠商不得要求成團人數下限及上限,參加人數如有變動,至遲於出發前10日前告知廠商,請廠商投保保險,並於出發前將保險資料送本所查核(詳本採購案招標規範及契約)。
5.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辦理,機關得配合業務需要及防疫政策於履約期限內擇定交流觀摩日期,廠商不得藉以要求增加價金(預訂日期:115年3月上旬至115年4月上旬辦理,交流觀摩天數為5個日曆天,機關得配合業務需要或防疫政策於履約期限內擇定觀摩日期,廠商不得藉以要求增加價金(詳本採購案招標規範及契約第七條)。
6.契約價金給付方式:單價計算法。(1)本案採固定金額決標,實際費用依契約固定單價【每人新臺幣5萬元整】或決標單價(廠商自願減價之單價)乘以實際履約數量結算,為契約結算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整【依預估參加人數10人計】。(2)如實際採購數量未達預估數量時,廠商不得規定每梯次出發人數下限,仍應按本案契約服務內容給付且不得請求補償、賠償。(3)本案自費眷屬依決標單價付款,由廠商自行收取(詳本採購案契約第三條)。
7.契約價金給付條件: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契約價金。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詳本採購案契約第五條)。
8.驗收:(1)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2)其他(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採書面驗收,內容應包含以下文件:I.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應最遲於出發前1工作日送本所備查)。II.活動照片電子檔1份,紙本1式2份 (含必要參訪行程、餐飲、住宿、各景點活動情形等,照片需標明日期)。III.搭機人員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登機證明)。IV.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相關明細(詳本採購案契約第十二條)。
9.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工作天內,按照招標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機關簽訂契約。契約書(正本2份、副本4份)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未及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契約簽訂者,應取得機關同意辦理展延(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三十八點及契約書第一條)。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摘要說明]經政府登記合格,具備合格證件,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情形,營業項目為「甲種以上旅行業(營業項目代碼:J902011)」。廠商投標時除基本資料及資格證明文件外,另應檢附企劃書1式7份(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等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電子領標不收取文件工本費。
[開標地點]:本所3樓第二會議室(宜蘭縣冬山鄉南興村冬山路100號)
[押標金額度]:免。
[履約保證金額度]:新臺幣5萬元整(繳納期限:決標次日起14日內)。
[保固保證金額度]:免。
[其他]:
1.本機關提供之電子(網路)招標文件下載後,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如經重製或篡改後投標,其投標文件視同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2.本標案採不分段開標,依招標公告登載之時間及地點開標,辦理廠商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之廠商由本所另函或電話通知參與評審後,再函請優勝廠商(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約(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則依採購法相關規定依序辦理議約)。
3.本案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合格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惟投標廠商仍須經評審過程,符合合格門檻(滿分100分, 出席評審委員評定總平均分數70分【含】以上為合格),且經過半數出席委員評定70分(含)以上者,始為優勝廠商(符合需要廠商),取得議價(約)資格(詳本採購案評審須知)。
4.觀摩人數:本機關人員參加人數10人,含自費眷屬(全額自付)預估總人數16人【依契約固定單價(每人新臺幣5萬元整)或決標單價(廠商自願減價之單價)全額自付廠商】,依實際參加人數付款,如有變動廠商不得藉以要求增加價金,參與人數由機關依照業務需求分配後提供廠商配合辦理,廠商不得要求成團人數下限及上限,參加人數如有變動,至遲於出發前10日前告知廠商,請廠商投保保險,並於出發前將保險資料送本所查核(詳本採購案招標規範及契約)。
5.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辦理,機關得配合業務需要及防疫政策於履約期限內擇定交流觀摩日期,廠商不得藉以要求增加價金(預訂日期:115年3月上旬至115年4月上旬辦理,交流觀摩天數為5個日曆天,機關得配合業務需要或防疫政策於履約期限內擇定觀摩日期,廠商不得藉以要求增加價金(詳本採購案招標規範及契約第七條)。
6.契約價金給付方式:單價計算法。(1)本案採固定金額決標,實際費用依契約固定單價【每人新臺幣5萬元整】或決標單價(廠商自願減價之單價)乘以實際履約數量結算,為契約結算總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整【依預估參加人數10人計】。(2)如實際採購數量未達預估數量時,廠商不得規定每梯次出發人數下限,仍應按本案契約服務內容給付且不得請求補償、賠償。(3)本案自費眷屬依決標單價付款,由廠商自行收取(詳本採購案契約第三條)。
7.契約價金給付條件:驗收後付款:於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契約價金。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詳本採購案契約第五條)。
8.驗收:(1)履約標的完成履約後,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4條規定,為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2)其他(得視案件情形採書面驗收):採書面驗收,內容應包含以下文件:I.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應最遲於出發前1工作日送本所備查)。II.活動照片電子檔1份,紙本1式2份 (含必要參訪行程、餐飲、住宿、各景點活動情形等,照片需標明日期)。III.搭機人員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登機證明)。IV.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相關明細(詳本採購案契約第十二條)。
9.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5工作天內,按照招標機關所規定之格式及所需文件,與機關簽訂契約。契約書(正本2份、副本4份)之製作裝訂由得標廠商為之,其所需費用由得標廠商負擔。未及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契約簽訂者,應取得機關同意辦理展延(詳本採購案投標須知第三十八點及契約書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