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14003
公佈日期 : 2026/02/04
採購單位 :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41202-826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公務電動汽車1輛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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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449898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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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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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74,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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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1202-826
採購名稱:115年度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公務電動汽車1輛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機關地址: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鐘先生/洪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862345#555/571
傳真號碼:(02)2987123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9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7
開標日期:2025/12/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99,900 元
Email:AU2990@ntp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 公司或行號;或 2. 前款以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廠商資格:需為汽車製造、批發、零售或其他得以承作本案採購標的者或相關業務者。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請擇一備標,且該文件須可證明投標廠商「非屬拒絕往來戶」及「自查詢日往前推算三年內無退票紀錄」(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
2.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其檢附之信用證明,得以其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應繳交最近1期或前1期證明文件。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詳如招標公告附加說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五樓秘書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履約保證金:為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新臺幣14萬元整。
三、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切結將)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1廠商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2廠商未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正本)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據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電子資料傳輸投標或書面投標時,均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五樓秘書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一、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二、履約保證金:為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新臺幣14萬元整。
三、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切結將)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
1廠商已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2廠商未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者,應附「設立自有或特約維修場所切結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