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13546
公佈日期 : 2026/02/04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4-027-AD-2-1
採購名稱 : 板橋分行行舍耐震補強及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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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565352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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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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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27-AD-2-1
採購名稱:板橋分行行舍耐震補強及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李泰揚
連絡人電話:(02)23494223
傳真號碼:(02)2349318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1/17
截止收件日期:2025/11/28
開標日期:2025/11/2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400,000 元
Email:bot11303@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未受主管機關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情形者。
附加說明 : (1) 廠商現場勘查前請先電話連絡板橋分行龔小姐02- 29680172 # 402。
(2)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3) 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機關(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4) 本工程請依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之規費(含審查費),俟取具收據後逕向本行申請墊款,倘未於該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代機關辦理繳納而衍生逾期罰款及其他罰金部分,應由廠商負擔。
(5) 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但若有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 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7) 本案工程費如超過1000萬元,依規定須提供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資料。
(8) 本案監造人員須具備有效期限內之品管證書。
(9) 上級機關辦理施工查核,監造單位應配合辦理。
(10) 依本契約完成之圖樣或書表,如屬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者,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11) 本技術服務案標價包含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十條規定所投之保險費、室內裝修費、變更使用執照費、相關技師及設備師費用及其業務所得稅。
(12) 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13) 未得標者之企劃書,本行保留乙份存檔用,餘應於接獲本行通知14日內憑廠商投標大小章來行領回,逾期恕不負保管責任。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 廠商現場勘查前請先電話連絡板橋分行龔小姐02- 29680172 # 402。
(2) 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3) 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機關(本行)報請董事會通過後方決標生效。
(4) 本工程請依規定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變更使用執照、室內裝修許可之規費(含審查費),俟取具收據後逕向本行申請墊款,倘未於該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代機關辦理繳納而衍生逾期罰款及其他罰金部分,應由廠商負擔。
(5) 投標廠商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範之利害關係人,且為決標對象時,須俟本行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但若有押標金由本行依未得標程序無息退還。
(6) 投標廠商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不決標予該廠商。
(7) 本案工程費如超過1000萬元,依規定須提供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資料。
(8) 本案監造人員須具備有效期限內之品管證書。
(9) 上級機關辦理施工查核,監造單位應配合辦理。
(10) 依本契約完成之圖樣或書表,如屬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者,應依技師法第16條規定,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11) 本技術服務案標價包含依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第十條規定所投之保險費、室內裝修費、變更使用執照費、相關技師及設備師費用及其業務所得稅。
(12) 因應颱風或豪雨等天然災害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原招標公告之截標日及開標日依下列方式處理: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如期辦理開標。
(13) 未得標者之企劃書,本行保留乙份存檔用,餘應於接獲本行通知14日內憑廠商投標大小章來行領回,逾期恕不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