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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13411
公佈日期 : 2026/02/03
採購單位 : 南投縣鹿谷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4A007
採購名稱 : 鹿谷鄉內湖村簡易自來水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6053261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A007
採購名稱:鹿谷鄉內湖村簡易自來水工程委託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南投縣鹿谷鄉公所
機關地址:558南投縣鹿谷鄉鹿谷村中正路2段7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邱志詳
連絡人電話:(049)2755720#227
傳真號碼:(049)275083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5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23
開標日期:2025/12/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0,416 元
Email:siang008@lugu.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依法登記合格之工程顧問公司等相關行業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辦理比價或議價及第三條-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改採限制性招標,當場比價或議價。 2.本委託技術服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企畫書提送內容及評審辦理詳投標須知.採序位法評分,擇符合需要辦理比價或議價.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押標金繳退及其他事項請閱本所投標須知附件。 3.受理廠商疑議之機關:同招標機關 4.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調查局(新店郵政60000信箱,電話02-22918888)南投縣調查站(南投郵政4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5.受理民眾稽核檢舉單位: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南投縣政府稽核小組(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5,傳真049-2205129) 6.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受理廠商履約爭議(無金額限制)或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 7.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8.電子領標廠商需附電子繳交憑據。 9.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0.標價超過預算者視為不合格標者,不予減價機會。 11.本工程款之支付於決算驗收完成請款後俟補助單位撥付本所後始撥付合約廠商。 12.依工程會112.05.23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函示,廠商應檢附最新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13.開標日為資格審查,評審時間另行通知備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辦理比價或議價及第三條-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改採限制性招標,當場比價或議價。 2.本委託技術服務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決標,企畫書提送內容及評審辦理詳投標須知.採序位法評分,擇符合需要辦理比價或議價.投標手續、廠商應備證件、押標金繳退及其他事項請閱本所投標須知附件。 3.受理廠商疑議之機關:同招標機關 4.檢舉受理單位:法務部調查局(新店郵政60000信箱,電話02-22918888)南投縣調查站(南投郵政4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5.受理民眾稽核檢舉單位: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南投縣政府稽核小組(南投市中興路660號,電話049-2208895,傳真049-2205129) 6.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受理廠商履約爭議(無金額限制)或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 7.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限內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8.電子領標廠商需附電子繳交憑據。 9.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10.標價超過預算者視為不合格標者,不予減價機會。 11.本工程款之支付於決算驗收完成請款後俟補助單位撥付本所後始撥付合約廠商。 12.依工程會112.05.23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函示,廠商應檢附最新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13.開標日為資格審查,評審時間另行通知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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