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12852
公佈日期 : 2026/02/03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採購案號 : 113A050P017
採購名稱 : 國道1號增設岡山第二交流道工程(第I108R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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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43014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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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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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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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3A050P017
採購名稱:國道1號增設岡山第二交流道工程(第I108R標)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機關地址:24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設計科戴先生/採購科劉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096141#2172/3227
傳真號碼:(02)2909225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04
截止收件日期:2025/12/17
開標日期:2025/12/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90,967,967 元
Email:ag6001@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
1.經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甲等綜合營造業」。
2.投標廠商應無「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
(二)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可自行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公司基本資料」或「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代替。
2.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3.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應含1至12頁) 。
4.納稅證明[影本]。
5.信用證明[影本]。
二、特定資格:
(一)財力資格,應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採用實收資本額者,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度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1/10。
2.採用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1會計年度或最近1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者,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
(1)權益不低於公告預算金額1/12。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
(二)工程實績:
自截止投標日前10年內(以完工或驗收日期為準)完工或驗收之【土木工程(含建築)】,金額符合下列任一規定: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之1/5。
(2)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公告預算金額。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案投標須知第64、66點及「資格證明文件審查表」規定。
附加說明 : [本案相關承辦人]
1.主辦科室承辦人員:規劃組設計科戴先生、[電話](02)2909-6141#2172。
2.採購(投標、開標疑義)承辦人員:綜合組採購科劉先生、[電話](02)2909-6141#3227(有關招標文件實質內容疑義,請洽主辦科室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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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之任何部分有疑義時,得於民國114年12月8日17時前填寫「廠商疑義電傳表」後電傳本局請求釋疑,超過前揭期限本局得不予受理。
2. 自本公告日起,購標廠商應隨時注意本案相關公告,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予更正公告之(請另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修正或變更之招標文件)。
3.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及本工程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7點規定略以:「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提請各投標廠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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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08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五辦公室3樓綜合組採購科(汽車僅能從國道1號(中山高)平面南下里程34k或北上里程35k匝道進入本局,逾時投標視為無效標,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案相關承辦人]
1.主辦科室承辦人員:規劃組設計科戴先生、[電話](02)2909-6141#2172。
2.採購(投標、開標疑義)承辦人員:綜合組採購科劉先生、[電話](02)2909-6141#3227(有關招標文件實質內容疑義,請洽主辦科室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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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廠商對招標文件之任何部分有疑義時,得於民國114年12月8日17時前填寫「廠商疑義電傳表」後電傳本局請求釋疑,超過前揭期限本局得不予受理。
2. 自本公告日起,購標廠商應隨時注意本案相關公告,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予更正公告之(請另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下載修正或變更之招標文件)。
3.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甲等綜合營造業『承攬造價限額為其資本額之十倍』,其工程規模不受限制。」及本工程採購案投標須知第67點規定略以:「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提請各投標廠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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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43083新北市泰山區黎明里半山雅70號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第五辦公室3樓綜合組採購科(汽車僅能從國道1號(中山高)平面南下里程34k或北上里程35k匝道進入本局,逾時投標視為無效標,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附記救濟程序]廠商如認為本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