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12841
公佈日期 : 2026/02/06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醫局
採購案號 : NS15037P037
採購名稱 : 大型物件出口報關及海運運輸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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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775947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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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2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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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NS15037P037
採購名稱:大型物件出口報關及海運運輸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醫局
機關地址:325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168-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蔡忠諺
連絡人電話:(03)4708794#325091
傳真號碼:(03)499356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2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6
開標日期:2026/01/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25,984 元
Email:afmso_tender@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國海運承攬運送許可登記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報價單,如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單,依同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2)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3)本案採總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4)廠商報價以整數位為限,報價至小數位者,一律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5)交貨時間:
A.國內陸運運輸:乙方應自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至甲方指定場所完成收貨裝載(詳契約附加條款裝載物清單如附表1),並運送至起運港(A),其風險及費用(含包材、板材、運費、稅務等)由乙方負擔。
B.海運運輸:
a.乙方完成前項臺內陸運輸作業後,應自完成收貨日之次日起28日曆天內完成啟運,乙方應自完成收貨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安排承運船舶啟運及相關運務,並將擬運船舶之船班(含船運公司、船籍及船期、海運航線圖、船舶中途停靠站或彎靠港)等資料書面交予甲方審查,如甲方對乙方所規畫路線有疑慮時,甲方於啟運日前7日曆天雙方確認無虞後,乙方應依審查文件內容執行,所生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b.乙方應於起運港(A))實際啟運日之次日起75日曆天內運抵目的港(B),並依本契約條款第三條履約要求第四項辦理。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5年1月23日止。
(7)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2月2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8)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0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說明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
(9)廠商如對附加條款內容有疑慮時,請撥03-4708794#325179鄭信忠少校;如對招標公告及招標程序有疑慮時,請撥03-4708794#325091蔡忠諺士官長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報價單,如第一次公告結果如未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單,依同辦法第3條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2)本案採不分段開標。
(3)本案採總價報價,總價決標方式辦理。
(4)廠商報價以整數位為限,報價至小數位者,一律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
(5)交貨時間:
A.國內陸運運輸:乙方應自甲方通知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至甲方指定場所完成收貨裝載(詳契約附加條款裝載物清單如附表1),並運送至起運港(A),其風險及費用(含包材、板材、運費、稅務等)由乙方負擔。
B.海運運輸:
a.乙方完成前項臺內陸運輸作業後,應自完成收貨日之次日起28日曆天內完成啟運,乙方應自完成收貨日之次日起14日曆天內安排承運船舶啟運及相關運務,並將擬運船舶之船班(含船運公司、船籍及船期、海運航線圖、船舶中途停靠站或彎靠港)等資料書面交予甲方審查,如甲方對乙方所規畫路線有疑慮時,甲方於啟運日前7日曆天雙方確認無虞後,乙方應依審查文件內容執行,所生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b.乙方應於起運港(A))實際啟運日之次日起75日曆天內運抵目的港(B),並依本契約條款第三條履約要求第四項辦理。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5年1月23日止。
(7)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2月2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8)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0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說明二、[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
(9)廠商如對附加條款內容有疑慮時,請撥03-4708794#325179鄭信忠少校;如對招標公告及招標程序有疑慮時,請撥03-4708794#325091蔡忠諺士官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