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9801
公佈日期 : 2026/01/29
採購單位 : 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505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萬華區行政中心機電等設備日常管理、操作、維護保養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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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86117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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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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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5
採購名稱:115年度萬華區行政中心機電等設備日常管理、操作、維護保養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市萬華區公所
機關地址:108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12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楊均智
連絡人電話:(02)23064468#309
傳真號碼:(02)2302805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9
開標日期:2026/0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37,900 元
Email:bs9777@gov.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具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E601010),且需具有電器承裝業公會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登記之執照,執照需為有限期限內且登記維護範圍有包括臺北市(E606010)附證明資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至本所12樓秘書室(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12樓),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購領。
(2)郵購需自付回郵信封,請自行斟酌郵件往返時間。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書面招標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100元,採現金付款;電子領標者每份50元及系統使用費。
3.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本案不允許暫停營業廠商參與投標、不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13日前,以書面向本所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2日(即115年1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人工投標者,皆應檢附領標憑據以利查核。
7.其他事項:
(1)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電子領標者請自行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並檢附更新後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2)為配合市府節約用紙政策,惠請採人工領標之廠商,預先電話通知俾利本所控制招標文件份數減少浪費亦可縮短您等待招標文件列印的時間,本所感謝您的配合。
(3)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基金)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目規定先保留決標,俟115年預算通過再行決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期限止至本所12樓秘書室(臺北市萬華區和平西路3段120號12樓),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購領。
(2)郵購需自付回郵信封,請自行斟酌郵件往返時間。
(3)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書面招標文件每份售價新臺幣100元,採現金付款;電子領標者每份50元及系統使用費。
3.投標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4.本案不允許暫停營業廠商參與投標、不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5.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1月13日前,以書面向本所提出。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前2日(即115年1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6.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人工投標者,皆應檢附領標憑據以利查核。
7.其他事項:
(1)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電子領標者請自行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並檢附更新後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2)為配合市府節約用紙政策,惠請採人工領標之廠商,預先電話通知俾利本所控制招標文件份數減少浪費亦可縮短您等待招標文件列印的時間,本所感謝您的配合。
(3)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基金)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目規定先保留決標,俟115年預算通過再行決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