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9696
公佈日期 : 2026/01/29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45214307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新竹縣節電夥伴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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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316561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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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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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6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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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5214307
採購名稱:115年度新竹縣節電夥伴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新竹縣政府
機關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劉純枚
連絡人電話:(03)5518101#6852
傳真號碼:(03)555056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2
開標日期:2026/01/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700,000 元
Email:10007462@hch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附加說明 : (一) 基本資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民間團體及學術、公私立大專院校、研究單位或機構。
(二) 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投標廠商倘係公立學校者,得以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之公文或同意書正本代之。
註:
(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視為未檢附文件。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均屬之。
(3)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查詢服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文件,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投標廠商如屬於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及國內各大專院校者,免附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
(1)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未使用票據者,請向票據交換所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故未使用票據者亦應檢附本證明。
(2)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3)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函,如投標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以交換所依工程會需求客製化產出無查覆單位圖章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亦得做為本案廠商信用證明文件之用。
(5)投標廠商屬於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及國內各大專院校者,免附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基本資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民間團體及學術、公私立大專院校、研究單位或機構。
(二) 檢具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投標廠商倘係公立學校者,得以學校出具同意參加投標之公文或同意書正本代之。
註:
(1)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視為未檢附文件。
(2)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商業登記抄本均屬之。
(3)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https://gcis.nat.gov.tw/mainNew/index.jsp商工查詢服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列印登記資料)。
2.廠商納稅證明:
(1)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2)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文件,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4)投標廠商如屬於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及國內各大專院校者,免附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
(1)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未使用票據者,請向票據交換所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故未使用票據者亦應檢附本證明。
(2)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3)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1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函,如投標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申請下載票據信用資料,以交換所依工程會需求客製化產出無查覆單位圖章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亦得做為本案廠商信用證明文件之用。
(5)投標廠商屬於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括學校)及國內各大專院校者,免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