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09689
公佈日期 : 2026/01/29
採購單位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採購案號 : 106115A003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大武崙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泥委託代清理工作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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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091479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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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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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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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6115A003
採購名稱:115年度大武崙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泥委託代清理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
機關地址:204基隆市安樂區武訓街5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姚毓娟
連絡人電話:(02)24310017#8110
傳真號碼:(02)2432870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1
開標日期:2026/01/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50,000 元
Email:yjyau@bi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號(含所有成員)
(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2) 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3)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理機構
(4)再利用機構
2.廠商信用之証明(含所有成員)
3.廠商納稅之証明(含所有成員)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廢棄物處理廠商或再利用廠商需取得環保署或經濟部許可文件及相關資格文件如下:
(1)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若採資源回收、再利用方式處理而無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者,則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檢附本部核可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及應符合下述第(1-3)、(1-4)目規定。)
(1-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1-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D-0901有機性污泥。
(1-3)、投標商應具有每月預估處理量30 公噸(含)以上之處理量或再利用許可量。
(1-4)、處理場(廠)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之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1)、 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2-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包含臺灣地區。
(2-3)、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D-0901有機性污泥。
(2-4)、投標商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30 公噸(含)以上之清除能量。
(2-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3)廢棄物清理許可證。
(3-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理機構。
(3-2)、廢棄物清理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包含臺灣地區。
(3-3)、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需有:D-0901有機性污泥。
(3-4)、投標商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30 公噸(含)以上之清理能量。
(3-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4)採資源回收再利用者,於本部核定之再利用許可所載明之清運方式,倘係由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得不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倘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則應檢附依本項(2-1)、(2-3)、(2-4) 、(2-5)目規定之清除許可證,並由再利用機構與清除機構共同投標。
2.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含所有成員)。
5.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
6.投標廠商切結書1。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倘於現場領標者,請檢附收據證明。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858945,傳真:(02)26550199,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2樓之1(1樓)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 廠商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証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廢棄物處理廠商或再利用廠商需取得環保署或經濟部許可文件及相關資格文件如下:
(1)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若採資源回收、再利用方式處理而無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許可證者,則應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檢附本部核可之個案或通案再利用許可,及應符合下述第(1-3)、(1-4)目規定。)
(1-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處理機構。
(1-2)、許可處理廢棄物種類需有:D-0901有機性污泥。
(1-3)、投標商應具有每月預估處理量30 公噸(含)以上之處理量或再利用許可量。
(1-4)、處理場(廠)許可證或再利用許可之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1)、 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
(2-2)、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包含臺灣地區。
(2-3)、許可清除廢棄物種類需有:D-0901有機性污泥。
(2-4)、投標商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30 公噸(含)以上之清除能量。
(2-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3)廢棄物清理許可證。
(3-1)、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理機構。
(3-2)、廢棄物清理許可證許可營業地區須包含臺灣地區。
(3-3)、許可清理廢棄物種類需有:D-0901有機性污泥。
(3-4)、投標商應具有每月預估清理量30 公噸(含)以上之清理能量。
(3-5)、許可證有效期限原則上需涵蓋本工作契約有效期限,若許可證有效期限在投標截止日後三個月內即屆滿,則需另檢附已申請展延之核發許可證主管機關之收件證明。
(4)採資源回收再利用者,於本部核定之再利用許可所載明之清運方式,倘係由再利用機構自行清除或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得不附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倘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則應檢附依本項(2-1)、(2-3)、(2-4) 、(2-5)目規定之清除許可證,並由再利用機構與清除機構共同投標。
2. 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証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並加蓋查覆單位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3. 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其屬所得稅者,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檢附投標廠商聲明書(含所有成員)。
5.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經公證或認證)。
6.投標廠商切結書1。
7.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倘於現場領標者,請檢附收據證明。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臺北分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7858945,傳真:(02)26550199,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號2樓之1(1樓)